七旬老人用少量零钱多次诱奸11岁幼女 获刑7年

四川新闻网2015-09-22 13:50:14

  9月22日上午,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获悉,该院近日宣判一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被告人汤某(74周岁),以少量钱财多次引诱奸淫11岁幼女赵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经法庭审理,汤某获有期徒刑七年。

  据了解,被告人汤某在自家附近碰到被害人赵某某(女,11岁),然后将其带到家中卧室内实施奸淫,事后拿了五元人民币给被害人赵某某。被害人赵某某母亲发现女儿有钱买零食,经过追问才得知赵某某被性侵害,遂与丈夫一起到被告人汤某的家中将其找到并当场报警。后查明,被告人汤某以少量钱财引诱被害人赵某某,在其卧室内先后对被害人赵某某共实施了五次奸淫行为。

  泸州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余琦介绍,被告人汤某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仍多次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强奸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惩处。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对同一幼女多次实施奸淫,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犯罪情节,决定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七年。

  记者了解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老年男性强奸幼女案件。在经济相对落后、偏远的农村,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面子观念重,本案中,被告人汤某年已七旬,其孙子同被害人在同一个小学读书,身为爷爷辈的被告人却对年仅11岁的被害人伸出了“罪恶之手”,值得深思。而被害人母亲在初次发现女儿被性侵时,没有及时阻止、报警,而是为顾及“脸面”训斥了女儿,为后面多次强奸行为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余琦提示市民:未成年人面对性侵害的一无所知,往往使罪犯更易得逞。家庭、学校和社会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相关性知识、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记者 岳东)

[编辑:颜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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