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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专家建议知识产权案依市场价值赔

2016-04-23 20:53:51|来源:法制网|编辑:韩基韬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平均赔偿额分别为8万元、7万元和1.5万元,赔偿数额低使企业虽赢了官司,却丢了市场。这一尴尬局面该如何破解?

  4月22日,在中央政法委宣传教育指导室和最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多位法学专家建议,应从市场价值的角度估算知识产权案赔偿数额,同时对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者,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以三倍或两倍赔偿数额,防止继续从事侵权活动。

  现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与美国的相差近百倍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低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介绍,我国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由于难以证明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不得不采用法定赔偿标准,平均赔偿额分别为8万、7万和1.5万,诉求比例不到35%,低于企业同等专利授权费、培育商标知名度的广告费或同类作品平均稿酬。

  而2009年至2013年间,美国专利诉讼全部赔偿数额的中位数高达430万美元。吴汉东说,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诉讼的判赔金额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较低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说,学术界和实务界还一致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屡禁不止,原因之一是损害赔偿的数额过低,不足以有效威慑侵权行为。”

  成因:填平原则低估了受侵犯产品的实际价值

  吴汉东说,产生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原因,首先或是知识产权本身商业价值不高,即高水平、高价值、高效益的知识产权为数不多,尚不足以构成大规模高赔偿额裁判的价值基础。此外,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未能借鉴专业化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以保证判赔数额认定的科学性。

  与会专家还指出,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计算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大大低估了受到侵犯的作品、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商标和商业秘密的实际价值。

  李明德介绍,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方式,通常采用“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法院责令被告补偿多少。如果原告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以被告的利益所得加以确定;如果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利益所得均难以确定,则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加以确定。

  除上述认定方式外,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如50万元以下(著作权),10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专利权),以及300万元以下(注册商标权)。

  李明德认为,法定损害赔偿的规定虽然预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法院可以在法定数额的范围内,考虑侵权的各种因素,适当增加损害赔偿的数额,但在填平原则的支配之下,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还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利益所得,或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的。

  “从侵权案件不断发生的情形来说,以‘填平原则’确定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数额,不仅不能有效补偿权利人的损失,还难以有效遏制侵权。”李明德说,因为侵权人是在利益驱动下从事侵权活动,如果侵权人感受到在支付损害赔偿后,还有利益空间,必然会继续从事侵权活动。

  途径:从市场价值角度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凡是受到他人侵犯的知识产权,必然是有较高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

  李明德说,按照常识,侵权人不会,也没有必要未经许可而使用那些无人问津的作品、专利技术,也不会仿冒那些没有什么市场价值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更不会冒着风险去盗用没有什么市场价值的商业秘密。因此,市场价值法是评估赔偿数额最为有用的方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林广海也认同李明德的观点。他说,市场价值是从财产属性和市场交易的视阈来确定侵权赔偿的边界,相比于惩罚性赔偿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以及可预见性,能更好兼顾和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创新激励。

  “如果法院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而非以其本身价值,就可判给权利人以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李明德说,由此而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也会让侵权者认识到,与其侵权而支付高额的损害赔偿,不如寻求许可,在支付了合理费用之后适应相关的作品、专利技术等。

  针对那些恶意侵权者或者反复侵权者,李明德建议法院适用两倍到三倍的高额损害赔偿,迫使他们或者走上破产的道路,或者回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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