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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合理确定涨幅”成新特点

2016-06-01 09:29:01|来源:中新网|编辑:王涛

  原标题:多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合理确定涨幅”成新特点

  中新网北京6月1日电 (记者 李金磊)自今日起,山东将正式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已经有重庆、辽宁、江苏、海南、上海等多地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合理确定涨幅”成为本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新特点。专家认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需统筹兼顾劳动者的诉求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在两者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

多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合理确定涨幅”成新特点

资料图。刘新 摄

  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自2016年6月1日起,山东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多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上调。此前,海南省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30元。

  上海从2016年4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到2190元,增加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到19元。需要说明的是,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重庆、辽宁、江苏自2016年1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重庆第一档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整为1500元;辽宁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增加至1530元;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770元。

多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合理确定涨幅”成新特点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张浩 摄

  “合理确定涨幅”成新特点

  今年3月中旬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国务院3月份底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也要求,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

  记者注意到,在本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过程中,“合理确定涨幅”成为新的特点。

  浙江在今年4月份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力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调整幅度基本与劳动生产率相协调。

  “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广东今年公布的《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提出,坚持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2016年、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暂按2015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并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天津在2月份出台的《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也提出,合理控制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2016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拟由1850元调整为1950元,增长5.4%,执行起始时间延后至7月1日。

多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合理确定涨幅”成新特点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专家:最低工资应兼顾企业、劳动者利益

  中国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多年以来,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历经了连续大幅上涨。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共有19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则增加到20多个。

  为何现在提出要“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对记者表示,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人工成本上涨较快,企业压力加大,再加上最近几年各地最低工资提升幅度比较大,频率也比较快,物价水平也保持低位运行,因此,现阶段需要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把‘双刃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把握好一个度。” 苏海南认为,最低工资调快了,企业承受不了,职工可能要失业;但如果调慢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总之,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既不能给企业过大的压力,也要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要在这两者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这几年,有的地方在调整最低工资上存在攀比现象,没有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科学、准确、全面的分析而作出调整,这样是不可持续的。” 苏海南说,各地应当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劳动者诉求和企业承受能力,适时适当调整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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