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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与未满14岁女友发生性关系 称对方自愿

2016-06-08 13:48:16|来源:中安在线|编辑:谷士欣

 原标题:明知女友未满14周岁仍发生性关系 男子被判刑4年半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明知道女友不满14周岁,仍然与女友发生性关系。男子表示是在女友自愿且主动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但一切已经晚了。因为法律规定,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对方均构成强奸罪。

  2015年11月,李某与小娟(化名)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相识,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感觉兴趣相投,互生好感。聊天中,李某虽然知道小娟上初一,但依然与她确定了恋爱关系。

  同年12月,小娟打电话给李某,要去李某生活的地方打工,不愿意再上学。次日,两人相约见了面,然后一起来到李某的出租屋内。聊天中,小娟告诉李某,她是2002年出生的。两人聊了很久,一直到了晚上,李某提出送小娟回家,但小娟一直不愿离开,李某多次催促,小娟依然没有离开。当晚,李某与小娟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多天,两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

  小娟母亲多日不见女儿,报警求助,警方展开调查。李某随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警方以涉嫌强奸立案侦查。

  近日,长丰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某辩称,小娟是自愿且主动与他发生性关系的,认为自己不构成强奸罪。

  长丰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小娟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和其发生性关系,按照刑法,无论小娟是否自愿,李某都构成强奸罪。因此,长丰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实习生 杨帆 记者 张剑)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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