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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南海仲裁案:当事方不同意仲裁概念就难成立

2016-07-04 10:29:41|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瑞芳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黎萌):因阿基诺三世政府的外交部门撒谎,南海仲裁案的非法性被进一步揭露。中方坚持认为,中菲有关争议只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双边谈判协商加以解决。专家指出,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在国际法上站不住脚。

  中菲争端绝不仅仅是“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柳华文研究员认为,首先是菲律宾不顾中国政府在2006年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做的保留,即对于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的事项,中国不接受该公约中关于强制仲裁程序的规定。“在国际法上,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在缔约时做出保留,这个保留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中菲及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存在双边和多边的协议安排,都明确强调要通过直接谈判协商来解决海洋争端,这在国际法上同样是有效的。菲律宾政府不顾之前跟中国政府之间达成的这种协议,同时仲裁庭也没有充分考虑这些双边和多边的安排,这在国际法上也是不正确的。

  柳华文说,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在南海问题上存在的争端,其性质既涉及有关岛屿的领土主权问题,也涉及两个国家在海域划界方面存在的争议,绝不仅仅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该公约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世界各国在海洋问题上达成的法律共识,但这个共识是有限的,不是包罗万象的。

  “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一个基本主张是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权利在该公约中有所涉及,但很不全面。因为在公约出现之前,国际法上就有了历史性权利的概念。要解释历史性权利,还必须综合考虑国际法,不仅仅要考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有国际习惯法和其他的一些国际法的根据。”

  柳华文说,仲裁庭没有权力来处理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这样的重大事项。因此,仲裁庭和菲律宾就转移视线,说它们要处理的是个别岛礁的法律地位问题,说是只涉及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实际上这个争端的本质远远不是这么简单,它涉及到菲律宾侵占中国的岛屿引起的主权争议,同时涉及到两国之间专属经济区等海域的划界问题。

  中国愿意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解决问题不意味着要尊重一个我们不承认的仲裁庭

  柳华文指出,从既有的实践来看,仲裁庭的组成有疑问。从仲裁员的背景来看,他们并不能够代表世界的主要法系。同时有多名仲裁员来自前殖民国家。这些前殖民国家跟南海周边国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公正性值得怀疑。另外我们考察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强制仲裁程序,它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开始运作,时间不长,经验不多,也没有解决过多少重大的国际争端,其权威性并不强。

  柳华文介绍说,仲裁庭在前一个阶段已经作出了关于管辖权的裁决,从这个裁决来看,它在事实判断和适用法律上也是片面和偏袒菲律宾政府的。在证据的认定上,仲裁庭有断章取义的现象。来自法国的仲裁员科特和来自荷兰的仲裁员松斯在裁决当中表达出来的意见,跟以前公开表达的法律意见是相左和不一致的。这说明,他们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在这个仲裁案中是打了折扣的。

  “关于国际争端的解决,法律视角是一个重要的角度,但现实当中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特别是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柳华文说,在南海仲裁案这个问题上,许多国家实际上是把它政治化了。它们试图通过一个片面的对国际法的解读,要将这个强制仲裁强加给中国。这不但使得争端得不到解决,反而使矛盾更加复杂和尖锐。对于特定地区的和平稳定、和谐融洽都是一个破坏。

  柳华文指出,法律战是近些年来国际关系领域出现的一个新特点。实际上,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倡议者、建设者和支持者。“我们不怕法律战,但是不希望以法律为名绑架法律。中国反对个别国家把对于法律的片面理解强加给他国。在南海问题上,中国愿意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解决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尊重一个我们不承认的仲裁庭。”

  如果相关当事方不同意,仲裁的概念就很难成立

  柳华文指出了国内外包括媒体和民间在内都存在的一些误解。他说,人们有时候把国内法和国际法混淆了。实际上,国际法跟国内法最大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国际法适用的环境是由主权国家这种平等主体组成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在不断地完善,但还远远不够发达,在很多领域还存在一些空白。单个的公约比如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不足以解决许多复杂的国际争端。

  另外就是国际法不存在一个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绝对的权威,不存在世界警察或者世界法院,任何国际司法或者准司法包括仲裁机构要发挥作用,首先要征得相关的主权国家的同意和授权,没有主权国家的同意和授权,任何机构皆不能以此凌驾于国家之上进行法律的判断和适用。

  柳华文告诉国际在线记者,仲裁庭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不是想当然具有的,相关的论证必须非常严谨。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一个大家能接受的基本仲裁概念就是,仲裁是争端当事方共同同意、协商后建立的一种由第三方解决争端的方式。如果相关当事方不同意,仲裁的概念就很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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