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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规罚款还能打折? 江苏"违规优惠券"被叫停

2016-07-07 13:32:39|来源:人民网|编辑:邓晨曦

  原标题:整治交通秩序,还得靠实招

  在日常生活中,各种优惠券已是司空见惯。但近日江苏连云港市灌云县推出的一种交通违章优惠券,却引发质疑。交通违章能用优惠券?罚款还能打折?

  为降低电动车和行人违章而造成的事故率,从6月20日开始,灌云县交警大队向违章的市民及电动车发放交通违规“优惠券”。该“优惠券”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交通法规的宣传,另一部分是优惠方案,市民违章被罚时,凭劵罚款可以打五折,甚至还有机会免罚。此举引发争议后,该大队目前已将“优惠券”改为“文明交通承诺书”,同时去掉了“打折”内容。

  交通违章较多,发放优惠券利于加强宣传引导

  “县里面电动车违章情况很多,有的不按规定道路行驶,有的闯红灯情况比较严重,这些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城郊结合部及农村地区的行人及电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相对较弱,容易成为受害者。”灌云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封其强介绍,每天该县县城发生的电动车事故就有10起左右,去年总共超过3400起,带来了人身安全隐患。

  自6月中旬开始,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全县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方案》要求,从7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交通秩序整治活动。6月20日至7月10日为宣传阶段,包括悬挂交通安全横幅、播放文明交通视频等。

  “如果按照交通法规直接执行的话,可能过于生硬,不容易为人接受。因此,我们就想怎样采取一种比较轻松幽默的方式,既能达到宣传交通法规的目的,又能让市民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封其强告诉记者,交警大队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推出交通违规“优惠券”,并向行人、非机动车违规者发放。

  出示优惠券可打五折或免罚,同错不同罚引质疑

  记者看到,这份“优惠券”上面主要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宣传交通法规,“行人、电动车不闯红灯、不走快车道;行人不要翻护栏、过街要走斑马线。违反以上规定,罚款20大洋。”第二部分内容则是两个优惠方案,“违规时,出示本券,打五折”以及“违规时,当着交警面拨打任何人电话,接听者只要答对以上规定,免罚”。

  封其强介绍,第一个优惠条件的前提是市民要随身携带优惠券,甚至时不时拿出来翻看,这种潜移默化的方式能让人牢记文明交通守则;第二个优惠条件,在于鼓励市民向亲戚朋友等宣传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文字表述出于幽默和生动的考虑,便于让大家接受。

  “在发放宣传单的时候,我们发现市民的接受程度明显比过去高了。”执法民警告诉记者,“因为形式新颖,不少市民不再像以前一样,拿到宣传手册甚至看都不看一眼就直接扔掉,也有人真的会仔细阅读并向亲友介绍。”

  目前,灌云县交警大队已经向市民发放“优惠券”1.5万多份。大多数人对这一做法给予理解与肯定,认为这是“属于人性化执法”的一部分,但也有市民质疑:“有没有拿到宣传单,处罚金额不一样,是不是有失公平呢?”

  优惠券改成承诺书,轻微违法警告后放行

  罚款打折会不会助长违章行为?处罚金额为什么可以随意更改?很多人提出了此类疑问。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师刘启川认为,交通违规“优惠券”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法治框架内自由裁量的体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灌云县交警的做法是在该规定基础上进行的灵活执法,实现了执法目的。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则认为,“优惠券”在形式上对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造成了影响,尽管它在出发点上是好的,但在具体操作上容易引发争议。

  面对质疑,灌云县交警大队于7月5日推出了《文明交通承诺书》,仍保留宣传交通法规的内容——行人、电动车: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走快车道。行人:不要翻护栏、过街要走斑马线。违反以上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我是初次违规,现在承诺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安全交通,争做文明好市民。

  封其强告诉记者,原“优惠券”继续使用,“但希望停留在百姓手中的时间越长越好”。在7月10日以后进行执法时,灌云县交警大队将根据情节轻重,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灵活掌握处罚情况。对行人、非机动车的轻微违法行为,由当事人在承诺单上签名承诺,交警部门给予教育警告后放行。

  周汉华认为,相比“优惠券”,“承诺书”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基础上,达到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的目的。

  创新莫要随性

  在采访一些基层执法单位时,有时会听到采访对象吐槽:“执法中千方百计搞创新、出点子,其实从根本上都是为了老百姓,然而总有各种声音出现,到底干不干,有时让我们很为难。”

  不变通可能没效果,变通又有可能“越线”,怎样才能做到“两全其美”?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的探索精神固然值得肯定,但是推出任何一项新举措,尤其是涉及严肃的执法行为,必须秉持审慎的态度,提前评估法律风险,事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当遇到质疑时,则要积极应对,及时改进。公众关注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从善如流,及时纠偏,方能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赢得群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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