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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旅游不文明行为要动真格

2016-08-03 08:38:54|来源:长沙晚报|编辑:王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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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朱慧卿 

  8月1日,国家旅游局公布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方面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8月2日《京华时报》) 

  对旅游不文明行为的管理、处罚,不是现在才有的。《旅游法》要求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相关方面多次通知,出台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指出了游客9类行为将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但讲得多、管的部门多、提出的方案多,旅游不文明现象似乎依然如故。不论是国内游、边境游,还是出境游,也不论是参加团队旅游,还是个人游、结伴游,不文明旅游行为依然时有发生。毋庸讳言,旅游不文明现象,似乎已经成为人人喊打,但又人人只喊不打的顽症。 

  从《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不难看出,对惩戒旅游不文明行为,国家旅游局虽然表明了态度,并提出了惩戒的方案,但字里行间似乎流露出,其对旅游不文明行为进行严厉惩戒的决心依然不够坚定。比如,针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怎样,有关方面“可以”怎样,而不是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怎样。一词之差,意味着对不文明旅游者的管理和惩戒,具有相应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这样的措辞,从某种程度上说,不利于有效遏制旅游不文明行为,反而可能助长旅游不文明行为。 

  也许《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更多是对旅行社行为的规范,但这是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的合并修订,公民出国旅游管理不能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点到为止。因为《旅行社条例》是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还没有实施,所以,建议该条例制定者和主管方,在明确惩戒原则的基础上,对旅游不文明行为提出新的惩戒方案。如果对已经违法或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者,都没有可靠的惩戒措施,那些不文明行为情节较轻的、并未触犯法律的当事人,岂不是可以五十步笑百步?而旅游部门岂不是可以对其摇摇头、耸耸肩,一笑了之?(卞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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