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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判先罚

2016-08-18 10:59:31|来源:西安晚报|编辑:王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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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刘军

  2015年,湖南辰溪县检方指控梁材行贿296万元、应予以追缴违法所得1309.9万元。在尚未宣判情况下,梁材被罚没900万元,另有896万元应收货款、3套房产受到冻结查封,估算约合计3200万元。(8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未判先罚”,等于是绕过了法定庭审环节,而直接“敲定”了审判结果,甚至据此展开刑事处罚。这一荒唐做法,一方面在司法伦理层面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在司法程序层面也完全“虚置”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没有完整的庭审质证,没有公平的控辩对抗,没有充分的法庭辩论,如此却能悄无声息地给“被告人”定罪开罚,简直就是匪夷所思。

  值得注意的是,辰溪县人民法院对梁材900万财产所采取措施的是“罚没”。这既不是财产冻结也不是诉前保全,而是实实在在地变更了财产之权属——中立点说,这叫财产转移;不客气点说,这俨然就是巧取豪夺了。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但梁材案表明,少数司法单位对于涉案财产的觊觎,依旧未能得到有效压制。为此求解,无疑还是要回到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语境之中。而强化侦控审机关之间“互相监督”的体制机制,势必是其中的重中之重。(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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