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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具体化

2016-09-03 11:29:22|来源:国际在线|编辑:谷士欣

  国际在线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今日介绍,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应该说是我们国家现行法律里规定的“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一个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国防交通法、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及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的专题新闻发布。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认罪认罚从宽刑法早已有之,这次作为专门制度提出来进行试点,可不可以说是在坚持罪责罚相当的前提下,主要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

  万春表示,我们进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应该说是我们国家现行法律里规定的“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一个做法。

  万春介绍,在我们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坦白从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这次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项改革,就是在总结以往适用坦白从宽政策基础上把它具体化、制度化的举措。

  万春同时表示,这项制度的前提仍然必须以保障司法公正为前提条件,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办理程序上适当从简,在实体处理上适当从宽,就使原来坦白从宽的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化。

  另外,对于会不会出现同种情形在不同地区有不同处罚的情况?万春表示,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它的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

  另外,为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最高检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里包括在程序上提出的要求,也包括将来要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适用从宽幅度上能够有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万春强调,不用担心发生很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可以从宽到什么样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就跟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的,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沈亮介绍,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考虑的,认罪认罚案件也要遵循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则,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具体情况来决定刑罚。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

  沈亮强调,所以认罪认罚案件也必须要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

  沈亮指出,如果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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