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的职能和权力

2016-09-13 14:30:16|来源:国际在线|编辑:徐雅平

  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它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一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有关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和预算事项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数决定。

  每个国家有一个投票权,拖欠财政款项的一些会员国可能被授予投票权。

  大会设立了: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会、理事会和团队、工作组和其它等。

  大会按照议事规则选举每届会议的主席。

  多边谈判论坛

  大会依照《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设立,作为联合国具有代表性的主要议事和决策机构,地位举足轻重。大会由联合国全部193个会员国组成,是一个讨论《宪章》涵盖的各种国际问题的独特多边论坛。

  大会在制订标准和编纂国际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会每年9月至12月集中举行常会,并在之后视需要开会。

  大会的职能和权力

  尽管大会仅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国际问题向各国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但它已经在政治、经济、人道主义、社会和法律领域采取行动,对世界各地千百万人的生活产生了影响。2000年通过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千年宣言》和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表明,会员国决心实现下述具体目标:在促进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同时,实现和平、安全和裁军;保障人权和促进法治;保护我们共同的环境;满足非洲的特殊需要;加强联合国。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大会决定在第六十九届会议的早期启动一个政府间谈判进程,旨在就通过2015年后发展议程达成共识。

  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可:

  • 审议开展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裁军的一般原则并就此提出建议;
  • 讨论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就其提出建议,但安全理事会正在讨论的争端或局势不在此列;
  • 除上述例外情况外,讨论《宪章》范畴内或影响联合国任何机关之权力和职能的任何问题并就其提出建议;
  • 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以促进开展国际政治合作,拟订和编纂国际法,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在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教育和卫生领域开展国际协作;
  • 为和平解决可能损害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局势提出建议;
  • 收取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
  • 审议和核准联合国预算并确定会员国的分摊会费;
  • 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和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及机关的成员,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任命秘书长。

  依照1950年11月3日大会“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第377(V)号决议),在和平似乎受到威胁、破坏或出现侵略行为时,如安全理事会因一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采取行动,大会也可采取行动。大会可立即审议有关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集体采取措施,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见下文的“特别会议和紧急特别会议”)。

  寻求共识

  大会193个会员国每个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有关和平与安全的建议、选举安全理事会成员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以及预算问题等特定重大议题的表决,要获得会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但其它问题则由简单多数来决定。

  近年来,已经作出特别努力,争取就各种问题达成共识而不是通过正式表决做出决定,加强了对大会决定的支持。大会主席在与各国代表团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提议不经表决通过决议。

  常会

  大会常会每年于九月从至少有一个工作日的第一个星期起算的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二开始举行。

  联合国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主要会议从9月开始至12月结束。次年1月复会,讨论所有和议程有关的问题,直到下届会议开始之前。

  自2005年的第60届会议以来,大会当选主席在与各会员国、现任大会主席和秘书长进行非正式讨论的基础上,为即将举行的一般性辩论提议一个全球关注的会议主题,并在当选后不久,致函全体会员国予以告知,促请其将大会发言重点放在这一主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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