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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让法庭输出正义

2016-10-17 07:28:46|来源:京华时报|编辑:王瑞芳

  在现代诉讼结构中,审判当居于整个司法程序的中心地位。坚持以审判而非侦查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回归司法本位、迈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被舆论赞为维护司法公正的筑基之举。改革当前,我们有必要探究:为什么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其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又该如何推进这项改革?

  1 将错案阻隔于审判这道最后防线

  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审判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和法律标准最高,更容易发挥对之前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的制约、纠错功能。

  十八大以来,一场规模浩大的平冤纠错在华夏大地铺展开,仅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错案就有数十起。“有错必纠”的背后,是对刑事诉讼历史问题的“埋单”。人们在感受司法纠错带来正义曙光的同时,不得不思忖:如何避免出现“一边纠错,一边铸错”?如何让未来不再重蹈覆辙?说到底,纠错只是“治标”,“治本”还必须回到制度改革上来。

  分析冤假错案的根由会发现,大部分都遵循着“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疑罪从有”的发生逻辑,其背后折射出一个共同的诉讼结构:以侦查为中心。长期以来,在公检法“流水线”作业流程中,由于过度强调打击犯罪,使得侦查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即便送来的是“夹生饭”,审判机关也可能将就着咽下。一些“存疑”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在“定放两难”的情境下,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使得庭审流于形式,侦查阶段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获得的证据,未能在审判阶段及时否弃,致使错案缺乏足够的防范机制而顺利“出炉”。

  不难看出,虽然冤假错案有其复杂的成因,但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结构,扭曲了立法当初所设计的公检法相互制约的法治功能,造成诉讼制度在防范和阻隔错案上的无能为力。回到诉讼制度的初始功能上分析,要实现精准打击犯罪和有效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就必须在公检法三机关各管一段的诉讼结构中,回答如下问题:追诉犯罪,到底最终由谁说了算?倘若以侦查为中心,恰如有学者所言,将导致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贯穿始终,出现在证明标准上打折扣、降要求,乃至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奇特现象。

  相反,审判的被动性、中立性、消极性属性,与侦查积极主动追查犯罪不同,其必须始终秉持理性客观中立的立场,严格恪守法定的证据标准,排斥激情与冲动对案件判断的影响,避免主观猜忌与心理揣摩。因而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审判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和法律标准最高,更容易摆脱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也更容易发挥对之前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的制约、纠错功能。现代法治国家之所以普遍将审判确定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在于法院审判案件所必须具备的这些属性和特征。在防范错案的链条中,审判乃是最后一道关键环节,也是捍卫司法公正的最终底线。非法证据如何排除?对于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如何评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如何贯彻?这些都体现在审判当中。

  可见,要建立防范错案的法治化机制,必须改变以往的侦查中心主义,强化审判的中心地位,以此激活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程序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意味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将审判从侦查的过度影响下拽到刑事诉讼的决定性环节,让审判的最终标准影响、倒逼之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从而将立法设定的定罪标准严格统一贯彻到位。在此基础上,《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等方面,将审判打造为能够影响其他诉讼环节的中心地带。这些措施瞄准错案链条中的主要问题环节,期望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再造“无罪推定”理念,锻铸一套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公正链条。

  2 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

  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改变以往侦查的标准影响乃至决定审判的标准,而是采取审判的标准影响、倒逼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标准。

  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核心要义就是司法最终由审判而非侦查“说了算”。这会给有的人造成一些认识误区,以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法院为中心”,并担心会带来诉讼结构的失衡。

  我国宪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构建优良的刑事诉讼制度,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并不是要颠覆宪法规定的诉讼结构。以往“以侦查为中心”,恰恰会造成宪法上诉讼结构的失衡,使得三机关在证据标准、法律标准的把握上自立门户,侦查标准主导着诉讼全过程,造成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说诉讼过程要“以法院为中心”。这种改革的重心并非突出法院高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优势地位,更不是要求今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听从审判机关的意志;而是指在我国宪法规定的诉讼结构下,各个诉讼阶段都要以审判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控、辩、审三种职能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从而让审判环节回归到决定案件的关键性地位。

  可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是通过发挥审判环节对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标准厘定作用,发挥庭审对于定罪量刑的实质性功能,从而矫正原本失衡的刑事诉讼结构,重新将控辩审的关系架构为“等腰三角形”。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的说明中专门阐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审判对诉讼过程采取的是“结果控制”。因此就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实现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改变以往侦查的标准影响乃至决定审判的标准,而是采取审判的标准影响、倒逼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标准。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把正义女神手中的天平看做是公平的象征,法官在操作天平的过程中显示出法律的权威。律师或检察官一个接一个地把砝码放在天平上,仔细掂量孰轻孰重,但最后决定天平是否倾斜的,却是法官。由此,发挥审判“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审判对之前诉讼环节的影响力上。

  一方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会反过来规范和制约侦查行为,倒逼侦查机关采取更严格、更合法的取证规则,以防止其侦查结果最终在审判中被否定。这里,并不涉及对侦查机关实体权力的调整,而是为其行使侦查权提供更严的控制标准,确保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符合法治化要求,为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奠定坚实的公正基础。为此,《意见》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导引,通过一系列制度机制,例如证据收集指引、重大案件侦查手段实施录音录像、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举措,确保侦查行为更加规范化,最终确立起法治化的侦查行为模式。

  另一方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从形式审查转为实质审查,切实肩负起对案件“质检”的制约监督职责。如同流水线上的产品,一个案件从侦查机关转到审查起诉部门,而非直接由侦查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就是为了发挥检察机关的“质检”功能,防止“残次产品”出厂。当审判成为案件的决定性环节,审判所采取的严格标准必然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及时为刑事案件把好质量关。为此,《意见》从完善补充侦查、公诉机制、不起诉制度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环节作出规范,确保起诉环节告别“走过场”。

  3 以审判为中心重在庭审实质化

  推进庭审实质化,必须确保从证据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过程在法庭,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来达到“兼听则明”的审查目的。

  庭审是审判的关键环节,因而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发挥审判环节对其他诉讼环节的倒逼作用,关键在于审判环节自身要过硬,这就要求推进庭审实质化。在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以公正的审判为整个刑事诉讼“立起标杆”。

  推进庭审实质化,要求法官从“书面审查”转向“亲历性”审查,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前提,法官审判必须经由证据的判断进而形成能够据以判案的法律事实。庭审实质化则要求这一过程必须完整形成在法庭之上,以可视化、可质证确保证据事实的正确性。但是,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习惯于通过庭前阅卷对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前形成内心确信。这极易受到侦查机关的意志影响,很难避免偏信偏听。推进庭审实质化,必须确保从证据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过程在法庭,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来达到“兼听则明”的审查目的。为此,《意见》规范了法庭调查程序,完善了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其中心旨意就是推动法官在庭审中而非庭审外形成对证据事实的认定。

  推进庭审实质化,要求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实效性,实现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当堂对质”才有公正结果,理想的诉讼模式是控辩平等、充分辩论,法官居中明辨是非。以往,法庭辩论中对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权保障不周,控辩双方对抗性不足。为此,《意见》提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说到底,律师辩护权是被告人权利的延伸,只有强化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权,充分保障这种权利得到完整实现,才能形成与控方的抗衡机制,为庭审法官的居中裁决提供基础。

  推进庭审实质化,还要求完善当庭宣判制度,实现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审判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判断过程中是否蕴含严密而清晰的逻辑推理,构成了判断结论准确与否的关键。只有运用严谨的逻辑推理并清晰地展现出来,才能让人们相信法官通过庭审作出了公正判决。以往,当庭宣判率过低,让人感觉审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外,受法庭外各种因素的干扰,甚至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为此,《意见》不仅对当庭宣判作出明确要求,还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的要求,并强调规范定期宣判制度。从长远看,除重大疑难案件外,法官应尽可能在庭审结束后当庭宣判结果,以形成完整闭合的程序正义,让庭审主导司法公正的逻辑运行。(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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