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选举制度和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2016-03-04 16:50:23|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雪莹

  原标题:中国的选举制度和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国际在线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在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共有全国、省、市、县、乡五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县及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和省级人大代表,分别从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推荐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选民10人以上联名,在间接选举中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间接选举时,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