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女主播跳槽 直播平台拒付工资被告
2017-11-17 10:55:09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编辑:石香云

  直播是网络时代背景下催生的全新模式,由于直播内容多有相似性,直播平台竞争激烈,主播与粉丝之间联系密切,直播平台会担心主播一旦转投其他平台,会带走流量和粉丝,有些直播平台因此会以竞业限制协议来限制主播。近日,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女主播诉直播平台拖欠工资的案件,直播平台称,拖欠公司是因为女主播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由于直播平台无法证明双方签署过此类协议,法院最终判令平台给付拖欠的工资。

  女主播诉平台索要工资

  李女士(化名)是某文化公司所属直播平台打造的女主播,在李女士提出离职申请时,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中要求李女士遵守相关竞业限制条款,否则拒绝同意李女士离职。此后,李女士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前30日递交离职申请,于2017年7月5日正式离开工作岗位。然而,李女士并未领到离职前的部分工资,公司以李女士离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且违背竞业限制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工资8000余元。李女士几次讨要未果,便将公司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平台称曾签过竞业限制协议

  此案庭审过程中,李女士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和公司签署过竞业限制的协议,在申请离职时,公司才拿出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让她签署,并要求她遵守竞业限制条款,不得去其他直播平台从事相关直播。

  被告某公司表示,曾和李女士签署过有关竞业限制的协议,同时其认可存在拖欠李女士工资的事实。公司认为其与李女士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希望李女士继续回公司工作,审理期间,被告始终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李女士表示拒绝回公司工作,并坚持其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平台被判给付拖欠的工资

  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条款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不能够证明其与劳动者签订过有关竞业限制的协议,故公司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法院不予采信。近日,通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拖欠李女士的工资8000余元。

  法院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仅仅包括单位高级职位领导,也包括一些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基层人员及其他职位人员。女主播虽然并非公司高级别人员,但有可能获悉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可以成为竞业限制协议中的一方。

  虽然公司和女主播之间可以签署限制竞业协议,但前提是双方就协议中的内容协商一致,包括限制的行业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此外,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在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一旦公司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具体约定,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原标题:女主播跳槽 直播平台拒付工资被告 直播平台称曾与女主播签过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认为不能够证明签过相关协议判令给付拖欠的工资)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