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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沈阳两地法院宣判李华波、王国强贪污受贿案

2017-01-23 13:20:40|来源:国际在线|编辑:易成晨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黎萌)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鄱阳县原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贪污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凤城市原市委书记王国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两案皆为经济犯罪后出逃案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华波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制作假对账单、私刻印鉴、设立空壳公司等手段套取鄱阳县财政专项资金,共同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李华波听候判决

  李华波将贪污的公款大量用于赌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且作案后出逃国外,社会影响恶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李华波在新加坡因罪服刑期间,自愿回国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李华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华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华波犯罪所得赃款,除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部分外,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凤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在减免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政策、承揽建设项目及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向相关企业负责人索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9.49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国强听候宣判

  王国强作案后离境前往国外不归。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扣押了王国强存放于他处的钱款人民币1580万元,王国强归案后仅能说明该钱款中部分款项的来源,尚有人民币540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国强被通缉后主动回国向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王国强认罪、悔罪,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王国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国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追逃追赃成我国反腐行动新机制

  李华波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后,检察机关依照该程序提出没收申请的第一案,是“小官大贪”典型案例。王国强是近10年来第一个从美国归案的外逃厅局级领导干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认为,李华波案是中新两国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开展追逃追赃的成功案例。向新加坡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及时对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违法所得采取冻结、扣押措施。李华波案成为目前我国唯一的集追逃、追赃于一体的案件,对于在国际范围内成功实现反腐的重要意义。

  林维说,对外逃腐败分子,目前使其回国受审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引渡、遣返和劝返。引渡必须是两国之间有正式缔结的引渡条约;遣返属于个案合作,需要被遣返人自愿并且构成非法移民;而劝返则是指在外逃贪官发现地国家有关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贪官开展说服教育,让其主动回国接受处理。由于通过引渡、遣返等方式,不仅需要引渡条约的签署或者司法协助关系的建立,同时其程序的时间耗费漫长,又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在这三种途径中,效率最高的是劝返方式。

  林维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外逃职务犯罪分子及其转移到海外的资产的追逃追赃成为司法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这一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法律尊严和国家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还关系到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2015年1月中纪委第5次全会公报为新的国际追逃追赃行动指明了正确方向,而在《北京反腐败宣言》之后,构建以追逃追赃为中心的打击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的严密法网,已经成为我国反腐行动的新机制。

  林维说,王国强案和李华波案的审判以生动案例诠释了海外不是法外,域外不是避罪“天堂”。上述两案判决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对外逃人员形成了有力震慑,客观上极大地促进了腐败分子回国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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