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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补充规定

2017-02-28 17:33:12|来源:国际在线|编辑:韩宇辰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高法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

  根据2004年4月起施行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明确除外情形。据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制定这一条款主要针对当时出现的“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

  “在2001年时,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出现了一个现象,夫妻在社会交往,包括市场运作过程中,与债权人之间如何处理财产关系,反映到我们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反映到全国人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有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当时一度比较严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

  杜万华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实施后,夫妻联手坑债权人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又出现了配偶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另一方的新情况,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债务外,还涉及虚假债务、违法债务。最高法此次出台的补充规定就是针对这些新情况作出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均不予支持。“不能仅凭一张借条认定债权债务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虚假债务肯定是不保护的,违法犯罪的债务也是不保护的。”

  为指导各级法院更好贯彻有关规定,最高法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首要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杜万华说,“无论是夫妻俩坑债权人,还是夫妻一方联合债权人坑配偶另一方,严格说这就叫缺德,审理夫妻案子我们就主张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这也符合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贯彻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方针。”

  该通知明确提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同时,要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要予以制裁。杜万华表示,“配偶一方是要进入法庭的,可以抗辩,要求债权人把证据举出来,不能说我出了这个钱,老公说我认可,那就成立了吗?作为配偶的一方要说,你是在哪里借的?时间、地点,当着法庭给我一一说清楚。法院的判决只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但是权利能不能实现,还要看债务人自己的履行能力。如果他真的没有能力了,对他的基本生存权是要保护的。”

  杜万华表示,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的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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