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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要让离婚者“冷静”

2017-03-23 16:14:24|来源:环球网|编辑:赵春晓

  近日,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针对一对夫妻闹离婚的诉讼,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对此,不少人觉得法院是在给自己“加戏”,管得有点宽。

  居家过日子,最是寻常不过的婚姻,却时不时“爆出大新闻”,反映出这个社会认识的多元与分歧。有人在婚姻自由的大旗下捍卫离婚自由,反对哪怕是来自政府或法院的任何外部干涉。他们的逻辑是,上法院离婚遭遇冷静期,上民政结婚需不需要冷静期?如果国家不断地干预个人的自主抉择,如果公权不断地介入个体的私人生活,当生活遭遇无孔不入的公权审判,哪里才是底线和自由?

  的确,少有人喜欢被干涉或决定。意思自治、个体自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对个人决定自身事务的尊重与否,是传统与现代的典型分野之一。在传统社会,人类存在的意义必须置于宇宙、自然、社会等框架之中才能得以理解和体现,个人被有机地镶嵌在村落、家族或者宗教以至于国家等共同体之中。故而,《礼记·昏义》说:“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而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则是一个脱嵌的过程,人们不断地从共同体中分离出来,挣扎着奔向个人的自足和自主。村落消失,宗族崩溃,就连家庭的瓦解也前所未有地便利。在此背景下,我国婚姻法体现了激进的“现代性”与“个人主义”,以至于感觉到了,迅速结婚,感觉没了,马上离婚。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传统与现代无论如何分化,但总有两个绝对无法撇清的共同之处:一是个人,二是由个人所组成的社会。撇开了人与社会,也就没有了人类的历史,也就没有了传统与现代。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就不仅仅是所谓传统与现代的问题,更是人和社会本身的问题,是人何以为人,社会何以为社会的更根本的问题。所以,即便是“现代”如我国的婚姻法,对于非双方均出于自愿或者有其他“扯不断、理还乱”情节因而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者,也规定了法院“应当进行调解”。所谓给予双方“冷静期”的做法,就是在此条款之下的创新。

  因此,为离婚诉讼设置适当的“冷静期”,不是对婚姻自由的侵犯,而是提供让当事者更好反思自己自由之所在的机会。正如法律要求子女孝敬老人,甚至鼓励“常回家看看”,并不是对子女自由的干预,而是丰富他们的感情,成就他们的人格,让人更好地成其为人,社会更好地成其为社会。既然人不可能“赤条条来去无牵挂”,就只能在社会中生活;既然人异于鸟兽虫鱼,社会就内在于我们的本质之中。人伦之爱、夫妻之情,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也毫无疑问应该成为法律所应珍视的社会价值。(作者:支振锋《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

  (原标题:法院为何要让离婚者“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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