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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盘古七星酒店突出"盘古"字样被判侵权

2017-04-28 16:00:04|来源:北京青年报|编辑:李邵鹏

原告兰先生注册的商标

被告盘古氏公司使用的带有盘古字样的商标

  因盘古氏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奥体附近经营的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大楼顶部、户外广告及宣传册中突出使用“盘古”字样,侵犯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令盘古氏公司停止上述商标侵权行为。

  原告兰先生起诉称,其是“盘古”注册商标的所有人。2014年,他发现盘古氏公司在其经营的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大堂、客房、餐厅、会客厅、酒吧名称及酒店宣传彩页、礼品中大量使用“盘古”二字。该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兰先生要求盘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盘古氏公司答辩称,公司及盘古七星酒店在酒店餐饮服务项目及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在了解和知悉盘古七星酒店并进行消费时,不会造成混淆或者误认。此外,盘古七星酒店使用的商标与兰先生的商标有明显差别,不会构成混淆。且基于酒店位于奥体附近的特殊地理位置,不会与兰先生的注册商标产生任何关联。兰先生并未受到任何损失但却多次提起诉讼,且未能提供使用证据,其出价2000万意图出售“盘古”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故不同意兰先生的诉讼请求。

被告盘古氏公司使用的带有盘古字样的商标

  法院查明,此前盘古氏公司曾以兰先生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商标局撤销该商标。为此兰先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授权的盘古餐馆于2010年1月在长沙开业,经营状况良好。为此,商标局裁定驳回了盘古氏公司的申请。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盘古氏公司的酒店相关服务与兰先生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种类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行为未征得兰先生许可,亦未支付相关许可费,侵害了兰先生盘古文字商标的专用权。法院同时指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非判定商标侵权的先决条件。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盘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店大楼顶部、户外广告及宣传册中突出使用“盘古”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

  (原标题:突出“盘古”字样 盘古七星酒店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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