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确定监控原则 强调职工隐私权利
【环球网报道 记者 王莉兰】法国媒体“欧洲时报”9月5日援引法新社报道称,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CEDH)大法庭的17名法官,于当地时间9月5日对雇主在企业内监控职工使用互联网一案做出裁决,确定了监控的原则,也加强了尊重职工隐私的职工权利。其要旨是雇主可以监视职工,但不能侦察窥探职工。
报道指出,上述判决应成为欧洲委员会47个成员国的判例,应促使某些成员国修改本国法律,以避免国民因类似情况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的判决指出:“雇主在企业里的管理指令不能将职工在工作场所的隐私权化为乌有。”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与通讯权,由于48岁的罗马尼亚工程师博格丹•巴布勒斯库(Bogdan Mihai Barbulescu)的顽强抗争,法官的判决使得这一条款的内容得以顺应时代与科技变化适用于互联网发展时代。
据报道,巴布勒斯库2007年7月13日被老板解雇,理由是他违反公司内部规定于上班时间使用公司互联网做为私人用途。雇主为了证明职工违规犯错,向罗马尼亚法庭递交了职工7月5日和12日之间与其兄弟及其未婚妻之间长达45页的电子通信内容。
随后,罗马尼亚各级法院判定雇主的作法合理,认为雇主监视职工的通信是唯一能够确定职工违反纪律的一个手段。但巴布勒斯库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最高法庭,大法庭同意重审。17名法官的观点存在分歧,但以11票对6票裁定巴布勒斯库的雇主确实侵犯了其隐私权,法官认定巴布勒斯库“事先并未被雇主告知他可能被雇主监视的性质与范围,也未被告知雇主可能知晓他的通信内容”。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5日的判决并不表示雇主不能在某些情况下监视自己公司职工的通信,也不表示雇主不能再因职工使用公司互联网做私人用途而解雇职工,而是对监视必须要有良好的管理,必须在尊重职工隐私和雇主采取措施确保企业良好运作之间维持“恰到好处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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