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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终审法院裁判前检察长何超明有罪判决成立

2017-09-11 07:30:34|来源:国际在线|编辑:韩基韬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刘丽斌):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10日发布消息,终审法院合议庭不受理前检察长何超明的刑事案上诉,判定被告何超明被指控的大部分罪行成立,合共判处21年徒刑。

  终审法院表示,今年7月14日,终审法院合议庭判处前检察长何超明21年徒刑。8月14日,被告何超明提出上诉,认为其拥有上诉的权利,并提出两个可能的方法来解决该上诉的受理性问题,一为设立一个上诉法庭,二为类推适用统一司法见解的规定而设立专门法庭。

  针对这一上诉,澳门终审法院指出,容许提起上诉的前提是必须存在1个比被上诉法院更高级别的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而在何超明案中,恰恰缺少可对被告提出的上诉进行审议的上一级法院。终审法院又表示,对于何超明所提出的2个解决方案,法官强调在澳门现行的司法体制中,任何法庭的设立均以法律的预先规定为前提,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审理终审法院的一审判决而设立上诉法庭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澳门终审法院强调,从立法者在确立终审法院作为第一审级法院对特定人士作出判决时,理应预见到没有更高级别的法院可以就裁决上诉作出审理的问题,但依然决定将管辖权赋予终审法院。这一意图在经历了2007年终审法院对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受贿案审判后已见,但立法会于 2009年通过对修改司法组织纲要法时,并没有触及对终审法院裁决的上诉问题,因此并不存在需要以类推适用来填补的漏洞。

  澳门终审法最后指出,对于不受理何超明刑事案上诉的批示,何超明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声明异议,因此终审法院对何超明案件的有罪判决已转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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