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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小孩骑车撞倒广场舞大妈 致十级伤残赔8万元

2018-03-09 09:56:55|来源:澎湃新闻网|编辑:李邵鹏

  3岁不到的小男孩,骑车将正跳广场舞的大妈撞成了十级伤残。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身体权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处小男孩及其父母共同赔偿柳大妈80264.63元。

  小男孩家人:是广场舞大妈突然后退的

  法院援引柳大妈的描述称,2016年9月22日6时30分许,柳大妈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近龙茗路处的一个公园内跳广场舞时,被一名小男孩骑着儿童自行车自背后撞击、倒地受伤。当时小男孩未满3岁,由其外祖母临时监护,事后小男孩母亲到达现场报警。

  之后,柳大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她认为,公园守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车辆通行,小男孩骑车行为直接导致其受伤,作为监护人,小男孩的父母及其外祖母均未尽到监护职责。

  故此,柳大妈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男孩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12万余元。

  对此,小男孩及其监护人均表示,事发当时,小男孩的外祖母带着小男孩在公园内骑车玩耍,当外祖母看到柳大妈等人在跳广场舞时,遂让小男孩停下以免被碰撞。然而,柳大妈在跳舞中突然后退,虽然小男孩的外祖母大喊当心,柳大妈也未停止后退的步伐,以致撞上小男孩儿童自行车后轮并倒地受伤。

  小男孩监护人认为,儿童自行车不属游园守则所禁车辆且当时属正常通行,故他们对柳大妈的受伤完全没有责任,无需承担赔偿。

  法院:广场舞大妈自负3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事发当日各方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和在法庭所作陈述,可以确认柳大妈系因跳广场舞后退时,与其身后正骑儿童自行车的小男孩发生碰撞而倒地受伤。

  由于小男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无认知判断能力或安全风险意识,而他的外祖母在看到外孙骑行至广场舞舞者后方时,并未安排或者引导小外孙与舞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及至发现柳大妈在舞蹈中有后退行为时,亦未将外孙尽快带离或提醒制止舞者的后退行为,以免碰撞风险,只是发出既无明确对象又无具体操作性的口头警示,终致柳大妈与小男孩发生碰撞。

  法院认为,当时,较之正在舞蹈且无法观察身后情况的柳大妈,正常前行的小男孩外祖母对于避免危险行为的掌控能力显然更高,故而,小男孩的外祖母存在疏忽,是导致柳大妈受伤的主要原因,但小男孩的外祖母只是属于协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故仍应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柳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是在跳广场舞时,亦应保持安全风险意识并谨慎注意周边,现其未尽其谨慎安全注意义务而与小男孩相撞,亦有一定过错。综上,法院在根据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联系程度,酌定小男孩对柳大妈因本次事故所致损害后果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柳大妈自负30%民事责任。

  (原标题:3岁小男孩骑儿童自行车撞倒广场舞大妈,致十级伤残赔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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