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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攥紧”反腐拳头

2018-05-22 17:04:34|来源:光明网|编辑:赵春晓

  作者: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张保权

  宪法修正案关于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的确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以及国家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形成,堪称改革开放40年来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之一。

  蹄疾步稳 井然有序

  改革试点获全面成功

  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是科学、及时、准确的。由于党中央的科学决策、精心谋划、精准推动,使得整个改革工作做到了蹄疾步稳、井然有序。

  2016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此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在确有把握之后,党的十九大正式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向全国推开。2017年10月2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经充分讨论和酝酿,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紧跟这些重大决策部署的完成,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改革由此转入了全面深化阶段。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既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按照中央要求,各省级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同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借鉴三个先行试点地区的经验,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创造性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方案及实施细则,详细列举问题清单,明确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始终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特别是,从改革方案的制定到具体实施方法,从人员转隶、机构组建到全面融合、高效运行,各地党委都牢牢掌握改革的主导权和主动权,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各级党委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领导原则和方法。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地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推进、部门各司其职、省市县各级协同并进的良好工作格局。各级党委书记主动负起主责、总责,坚持“书记抓”和“抓书记”相结合,层层传导压力和任务,及时对机构设置、班子组建、人员转隶、案件交接、纪法衔接等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作出决断,促进和加深干部队伍、理念目标、思想情感、内设机构、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深度融合,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内外衔接机制,坚决排除改革工作中的障碍,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有序平稳进行。各级党委纪委优先把资源和力量配置到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第一线,不但确保了改革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秩序不乱、力度不减、节奏不变,而且确保了各级监察委员会一诞生就进入平稳有序的高效运行状态。

  截至今年2月底,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都已组建完成,为随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打下了扎实基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获得全面成功,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

  选优配强 全程掌控

  消除“九龙治水”现象

  古今中外的治理实践一再表明,没有一支素质、立场、能力、纪律、作风各方面真正过硬的干部队伍,再好的制度设计也难以发挥作用。

  选优配强各级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严肃认真地做好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核和推荐工作,严把政治关、思想关、能力关、纪律关、作风关,通过科学的考察方法和程序降低选人用人风险,确保为党、国家和人民选出一支各方面都过硬的监察机关领导干部队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两个为主”的原则,即人事任命和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监委为主,各级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由党委组织部门和上一级纪检部门联合推荐、提名,然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产生。

  选优配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中层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党委组织部和各级纪委的组织部担负选拔各级纪委监委中层领导干部的重任。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各级党委和纪委按照个人专业、能力、特长和意愿与应设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原则,统筹考虑原有人员和新进人员的关系,通过纪法交叉、混合编成的方式实现纪法衔接和优势互补。改革中,由于各地普遍增设了纪检监察室,中层领导岗位有所增加,这除了需要适当调整原纪检监察机关中层干部的岗位外,还必须合理安置从检察机关转隶过来的领导干部。

  明确纪委和监委的合理分工。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人事工作属于纪委的重要工作内容。虽然是合署办公,但纪委与监委的职能职责各有侧重,内设机构还是存在一定分工的。总体而言,纪委主管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机关党建等部门,主抓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巡察和政治理论学习等党务工作;监委主管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室(含执纪监督室和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等,主要侧重于执纪监督和案件查办方面的业务工作。从根本上讲,党的领导本来就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其中的组织领导,就是选拔、培养、管理干部。由此可见,干部选拔工作显然属于纪委的工作内容。纪委是党的机构,纪委主管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工作是合情合理的,其实质就是党管干部。

  进一步来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战略举措。纪委监委代表党和国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使党的纪检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的关系更加科学、协调和统一。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既非行政机关,也非司法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把原来分散的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简单叠加起来,而是一种科学、有机的整合。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监督公职人员,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党和国家通过有力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反腐败力量分散、监督形式化表面化、“纪法”衔接和“法法”衔接不畅、监督盲点和死角比较多等问题,消除了反腐败工作中的“九龙治水”现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还实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由结果控制向全过程、全方位掌控的转变。这体现在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能定位、办案程序、决策执行等各个方面。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确保各级党委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党的领导和主体责任体现在日常工作中,使各级党组织牢牢掌握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其中,党委书记对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相关问题线索的初核、立案、审查调查,特别是采取留置措施等重要环节进行审核把关,保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决策权、审批权、执行权的准确掌握。

  通过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懈努力和探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体制机制日益完善,纪委监委能够更好地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促进了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组织审查与监察调查、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等方面的有机统一,促进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下一步,通过实现优势互补,更好攥紧反腐拳头,纪检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将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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