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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探索建立磋商机制

2018-07-06 15:16:46|来源:中新网|编辑:汪欣蕊

  7月6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发布会解读近日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赵晓摄

  中新网济南7月6日电 (赵晓)山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磋商机制,为解决赔偿问题搭建“快车道”。山东省政府6日召开发布会,解读近日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山东是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省份之一。”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姚云辉在发布会上说,根据试点实践,该省建立健全磋商机制,将赔偿磋商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搭建通过磋商方式解决赔偿问题的“快车道”。在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前,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要先行磋商。经磋商达成的协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姚云辉介绍说,山东还将赔偿权利人由省政府扩大至设区的市政府,形成省市两级主体共同行使索赔权,以提高赔偿工作效率。“授权设区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细化启动赔偿的具体情形。”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赔偿权利人提出索赔的主要依据。姚云辉表示,目前山东已有5家机构取得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覆盖污染物性质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等5个专业,共有73名执业鉴定人从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技术保障。

  记者阅读《实施方案》获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以济南市章丘区“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为例,姚云辉指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实现损害担责,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根据《实施方案》内容,到2020年,山东将构建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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