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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制度的优势和特色

2018-07-09 09:49:56|来源:光明日报|编辑:赵春晓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法律层面,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一直是当下的制度目标和未来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以诉讼、仲裁、调解、和解为内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对于其他途径,我国仲裁制度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这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仲裁本身就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矛盾化解途径。仲裁具有便捷性。一般而言,仲裁程序的启动比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当事人参与度较高,不公开审理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隐私,增强当事人便利自如的主观体验。仲裁具有高效性。仲裁程序期限较短,目前最快的民商事仲裁程序从申请受理到裁定书做出仅需7天,与民事一审普通程序的6个月审期要求相比,更为快捷。仲裁具有权威性。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司法监督,使其能够像法院判决一样为当事人提供有力保障。仲裁具有专业性,仲裁员是具备法律技能及相关学科知识的专业人士,无论是准入条件、专业素养等都有明确规定和要求。

  另一方面,我国的国内仲裁制度具有自身特色,这使得其与我国社会矛盾的解决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其一,除了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我国还依据农村土地纠纷的特殊性创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制度,较好适应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其二,不同于域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自治性,我国仲裁机构具有官方性的特点,这也有助于仲裁案件的顺利执行,对树立仲裁的权威地位也有更高的保障。其三,素有“东方经验”之称的我国调解文化被融入仲裁程序始终,能够更好实现纠纷矛盾的软着陆,体现了和谐、息讼的传统文化。

  我国仲裁制度的上述优势和特色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显示出了强大力量。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以来,我国仲裁事业获得了飞跃式发展,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2016年,全国仲裁案件受理量达208545件,比2015年增长52%;案件标的总额4695亿元,比2015年增长14%。仲裁制度在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从过去的积极作用已经转变为重要作用。但即便如此,当下我国仲裁应具有的功能与作用仍未得到完全发挥。对比我国各地仲裁机构和各地法院的受案量,可以发现,前者仅为后者的1%,最多时也不超过2%。而在仲裁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仲裁早已占据了民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面对强烈的现实需求,特别是当下我国社会矛盾的新特点,我国仲裁制度应从如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进一步增强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作用。

  扩大仲裁的适用范围。现行仲裁法将仲裁的管辖范围界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对仲裁机构是否受理侵权纠纷,多持保守态度,未来应适时放开。对当事人就主要或重要内容已达成合意的侵权纠纷可考虑由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矛盾。例如,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各方就赔偿数额基本达成合意或者有希望达成合意的,可以在获得各方同意后交由仲裁机构管辖。另外,对部分应以实现当事人合意、维护各方良好关系为基本目标的传统民事纠纷,应尽量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仲裁。例如,从近年来广州、深圳等地仲裁机构的实践经验来看,运用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除此之外,在婚姻家庭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领域,仲裁也存在广阔发展空间。

  加强仲裁职业人才培养。仲裁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处理的效果。特别是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层面,仲裁员不同于法官,他们在更多时候是积极达成各方合意的纠纷解决者。未来应针对仲裁员职业素养、现代法治理念、专业理论基础等开展有针对性的系列培训和考核。另外,对于仲裁秘书等仲裁职业人员,应遵循专业化培养的路线,可考虑对仲裁职业准入提出专业要求、对仲裁专业学历教育提供政策支持等。

  强化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支持。这是树立仲裁公信力的关键。目前,司法监督主要表现为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未来应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特别是处理好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之间的关系;司法支持主要是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未来应完善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保障仲裁裁决能够顺利执行。另外,从国家层面出发,应当为仲裁的推广提供持续动力,例如,对某些特定民事案件的仲裁费用提供政策支持,为民众形成仲裁意识、培育仲裁文化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当前,仲裁已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代表性制度。除了国内制度完善,我们还应当关注涉外商事仲裁规则的建设,这也是新时代中国仲裁事业的重要任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就强调,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应立足我国涉外商事纠纷的具体情况,制定多层次的中国国际仲裁规则,不断提高中国仲裁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在不断优化仲裁制度的同时,增强仲裁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作用。

  (作者:罗璨,系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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