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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机关发布惩治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 警示公众防范金融风险

2018-07-12 16:43:48|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章文君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2日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操纵证券市场、集资诈骗、利用网络组织传销活动等金融领域突出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当前,金融犯罪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检察机关发布这批案例旨在明确多发、疑难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适用标准,加强类案指导,同时发挥以案释法教育作用,警示公众防范金融风险。

  最高检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包括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周辉集资诈骗案,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都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金融犯罪案件。

  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朱炜明在担任某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受邀担任电视节目嘉宾前,使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事先买入多支股票,并在电视节目中对这些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随后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影响这些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从而非法获利。办理本案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顾佳表示,这是以“抢帽子”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一种犯罪新手法,有关机构要完善金融监管,严加防范。

  顾佳说:“现在证券犯罪的市场主体日益多样化,一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利用内幕信息或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参与证券犯罪,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这反映出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执业规范监督亟待加强,证券资本市场投资者应当加强风险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看紧自己的钱袋子。”

  周辉集资诈骗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某投资公司,借款人在该公司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利用这一平台,周辉陆续虚构借款发标人,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办理本案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借此案提示广大投资者。

  赵宝琦说:“周辉的行为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而且构成其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某网络科技公司,利用网络商城平台,采取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交纳保证金发展下线经销商,保证金或购物消费额双倍返利的形式发展会员,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办理本案的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邹利伟指出,这是一起新型的网络传销案件。

  对于如何识别、防范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新型传销活动,邹利伟建议,“第一,是了解新型网络传销的惯用词。如果我们看到消费返利、爱心互助、原始股、虚拟币、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推荐奖、报单奖、对碰奖这些传销惯用词,就要有所警觉。第二,是判断高额收益来源是否合理。有些公司打着一夜暴富、躺着赚钱的口号,我们就要保持头脑清楚,理性判断。第三,遇到收入门费、拉下线就要高度警惕。传销实质上就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

  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这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有案情、要旨、诉讼过程、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更重要的是,还原了诉讼过程中控辩争议的焦点和法庭审理的冲突,揭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童建明说:“金融证券活动专业性、创新性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证券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称,以各种名义和招牌在社会上大肆进行欺诈活动,很容易使善良百姓上当受骗。指导性案例通过展示举证、质证和辩论的过程,清晰揭示金融犯罪分子在各种堂皇面纱下肆意吞噬社会财富、聚敛巨额资金的非法目的和危害本质,对人民群众了解金融知识、自觉防范金融风险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

  据统计,自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中国检察机关就金融犯罪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超过3万件。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积极参与促进金融监管,强化犯罪预防。

  万春说:“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是防控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要立足办案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漏洞等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堵漏建制,完善相关预防预警措施。同时,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金融风险意识,提高识别和抵制金融骗局的能力,做到理性投资、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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