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聚焦《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01-07 18:55:00|来源:新华网|编辑:杨玉国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题: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聚焦《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新华社记者朱基钗

  1月6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向社会公布。这是党中央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的重要法规,彰显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决心意志。

  2017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公布施行。时隔两年后,为什么要出台新的规则?有什么新的亮点?

  法规位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两年前,《规则(试行)》由中央纪委制定发布施行。此次,《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法规位阶提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每年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无不强调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先后提出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等要求。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近两年来,《规则(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履行好职责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战略部署,也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指明方向,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和自身建设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了,一旦出现执纪执法者违纪违法的问题,必然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严重影响改革成效和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

  据介绍,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自2018年3月着手研究起草新规则。2018年1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规则送审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不仅仅是提升法规位阶,也不局限于内容补充完善,而是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

  压实各级党委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责任

  纪律检查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规则》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监督执纪工作首要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由于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工作立规明矩,与原来的试行规则相比,《规则》一个重要特点是突出了各级党委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规则》专章规定领导体制,明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明确“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同时,《规则》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做实做细监督这一首要职责

  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委监委第一位的职责都是监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紧紧围绕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使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

  为此,《规则》新增“监督检查”一章,突出监督这一首要职责。

  《规则》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

  明确把“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规定党内监督情况专题会议、信访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等制度;

  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规则》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在线索处置环节,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对问题线索处置全程可控;

  在谈话函询环节,规定谈话函询之前要严格审批,谈话内容应制作谈话笔录,必要时对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在初步核实环节,规定经严格审批启动初步核实程序,对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核,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审查调查环节,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对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的领导,严格报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严格管控措施使用,强调重要取证工作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定纪律处理或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审理和复议复查相分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

  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

  2018年3月,国家、省、市、县4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成立,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适应这种新的形势,《规则》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规则》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

  《规则》与监察法相衔接,明确审查调查可以采取留置等措施手段以及审批权限,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核对检查重要措施使用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强调审查调查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充分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

  《规则》还对有效衔接司法作出规定。比如,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明确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等。

  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核心是“盯住人”。党的十九大之后,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实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开展“一案双查”,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规则》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专设监督管理一章,从多个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比如,在干部准入上,规定:“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比如,规定“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比如,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比如,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比如,在安全责任制上,规定“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

  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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