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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歌法》草案刊宪 23日将交立法会首读

2019-01-11 15:31:38|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赵妍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年永刚):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香港《国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11日刊宪。《条例草案》通过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2款,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本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因此,香港特区政府有责任在当地实施《国歌法》。

  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建议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特区实施《国歌法》。此做法符合“一国两制”原则。

  《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是必须充分反映《国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维护国歌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歌;同时兼顾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

  《条例草案》主要为指明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通过指引性条文让市民尊重国歌;和就一些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或不当使用国歌的行为,订立刑罚。

  草案定明意图侮辱国歌,包括篡改国歌歌词或曲谱,或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的行为即属犯罪,最高可被监禁3年及罚款5万元;在不当场合使用国歌,亦可被罚款5万元。

  草案列明,如侮辱国歌罪行涉及大批身份不明人士,或涉及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由于警方未必能于6个月时限前完成调查,故草案将检控时限延长至警务处处长发现或知悉有关罪行后一年,或触犯有关罪行后两年内。

  另外,《条例草案》又列明主要官员、司法人员及立法会议员宣誓等九个重要场合需要奏唱国歌,教育局长需向学校发出指引,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将于2019年1月23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特区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争取早日通过《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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