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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2019-10-16 00:07:47|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韩基韬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李雯婷):10月15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国务院于2001年、2006年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国内法规形式落实国际义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1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介绍说,本次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其中,此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四是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另外,此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此外,修改后的《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刘福寿表示,两个《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比方说,取消拟设立外资银行法人的外资唯一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规模限制和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要求,将为规模或经营年限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多的空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我们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刘福寿说,互利共赢是《条例》修改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所以在立法的理念上,中国一直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个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实施细则,我们起草的时候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我们按照立法程序,先出台《条例》,细则接着出台,细则由银保监会制定出台就可以,应该很快。”

  据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中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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