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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进一步规范网络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2019-10-25 15:08:45|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赵妍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发布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特别是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此,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两高”制定这一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作出规范,“这个司法解释从惩治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开始,将打击犯罪环节向前推进。设立诈骗网站或者发布买卖枪支、买卖违禁物品的违法信息,其目的就是为了犯罪,只要设立这样的网站就构成犯罪。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些行为,司法解释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活动,也包括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以实现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入罪。根据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规定可以对相关犯罪分子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是禁止令,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犯罪分子得不偿失。”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尽到履行信息网络管理的义务,甚至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针对这种情况,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专门作出细化规定。姜启波说,“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司法解释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当天也表示,这份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强化了与2017年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更具可操作性。

  目前,中国警方正深入推进“净网行动”,对于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违法犯罪依法开展严厉打击。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张宏业表示,这份司法解释为公安机关从源头上遏制网络犯罪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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