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与香港律政司签署协议 完善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机制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0-11-27 15:16:01

最高法与香港律政司签署协议 完善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机制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今日签署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深圳分别代表两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这份协议完善了两地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机制,拓展了可在两地自由流通的仲裁裁决范围,实现两地在仲裁领域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的司法协助。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介绍,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在两地共同努力下,先后签署了8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其中,2000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解决两地跨境纠纷、支持香港仲裁发展、增进两地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是两地首次检视、修改已生效运行的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司艳丽表示,这份协议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首次实现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仲裁领域保全协助的全覆盖,体现“一国两制”制度优势,“《补充安排》注重考虑两地制度差异及未来立法趋势,并注意吸收司法实践经验来确定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香港仲裁裁决,规定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均可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既包括香港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临时仲裁裁决和香港以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内地仲裁裁决,删除了‘由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限制,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据介绍,《补充安排》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分别代表两地就仲裁领域的相互协助通过协商达成的法律文件。《补充安排》在内地的生效实施需要转化为司法解释,在香港的生效实施需要转化为本地立法。司艳丽说,“在内地,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第1815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补充安排》,并同意将其转化为司法解释;在香港特区,第一条、第四条未突破香港特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可于签署当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需要香港特区修改本地立法后方可施行。”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主任丁国荣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香港特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随着大湾区的各项发展计划逐步落实,并配合在大湾区对于争议解决服务的推广,相信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服务将会被更广泛地应用在有关大湾区的争议事宜中。“签署《补充安排》能厘清和进一步完善香港特区和内地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安排,亦令透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充分保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及法律服务和保障。”

  当天,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还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发布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10起典型案例。这是两地首次发布民商事司法协助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完善两地司法协助体系、回应民众司法需求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新路径。

编辑: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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