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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疫情防控有法可依:隐瞒病史、逃避隔离治疗等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2020-02-14 20:02:51|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央视新闻客户端|编辑:靳松

  2月14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

  《决定》共20条,明确了多方面内容:

  针对单位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个人的疫情防控义务,《决定》作出明确规定。就单位而言,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排查和健康监测,严格卫生管理,督促相关人员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就个人而言,应严格执行佩戴口罩等防护要求,自觉遵守就医、出行等规定,自觉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个人有关信息。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疫情防控工作紧迫且特殊,《决定》明确,天津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授权天津市和区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可以在疫情期间实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决定》明确,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妨害医院安全、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法院、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理疫情防控相关纠纷,依法惩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犯罪行为。

  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收集、报告直接关系到防控措施的采取和防控效果。对此《决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台央视记者 王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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