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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020-11-16 17:12:19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梁生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使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巨大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法治成就的取得,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党领导人民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可以讲,道路决定方向,道路决定命运。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首先,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是贯彻当代中国最高政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当代中国最高政治原则。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表达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要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然包含实现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法治力量和资源,是任何一个执政党实现对国家有效管理、对社会有效治理的极其重要的力量和资源,如果党不能够领导法治工作,党的执政能力就会遭到削弱、执政地位就会遭到动摇,就无法领导一切,当代中国最高政治原则就会落空。在当代中国语境下,任何鼓吹西式司法独立、鼓动中国照搬西式三权分立政治模式的真实图谋都是要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对此,一切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都必须在理论上保持清醒,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其次,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坚持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进行广泛政治参与、充分实现民主权利、切实做到当家作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体现了主体地位、发挥了主体作用。但是,这些制度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也是在党的领导下执行,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及其实践,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就失去了政治保障,也就无法发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再次,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因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强调中国要走的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要建设的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国家之前冠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提,其中最根本的内涵和要求就是强调中国的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都必须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即必须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根本上就不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不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

  恩格斯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面旗帜必须鲜明地亮出来,惟其如此,全党才能团结一致地积极行动起来,全国人民才会跟着走。如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在这种重大问题上态度不坚定,社会上对有关问题就会沸沸扬扬、莫衷一是,别有用心的人就会趁机煽风点火、蛊惑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难以行稳致远,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难以实现!

  当然,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不是空头口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沈夏珠 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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