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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涉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认定范围有所扩大
2021-03-25 16:29:52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赵妍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法院25日对外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和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与此前执行的规定相比,这一司法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并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该司法解释将于4月1日起施行。

  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近年来,随着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表示,制定该司法解释旨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他指出该司法解释体现的三个亮点:“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还可以在50%以上酌定。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入手,以列举的形式加以规范。”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参考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对致人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苏戈法官:“在制定该司法解释时参考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将赔礼道歉作为另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为更好保护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该司法解释明确,公民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和不同责任方式,力求国家赔偿案件得到一次性解决。这一司法解释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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