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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滥用人脸识别问题亮剑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2021-07-28 13:24:52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赵妍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担心不断增加,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裁判筑牢保卫公众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屏障。该司法解释7月28日正式对外发布,将于8月1日起施行。

  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手机客户端的登录解锁,都能见到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然而,在为生活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经营者滥用这一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滥用人脸识别问题作出司法统一规定。“司法解释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者虽然没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属于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涉及的责任承担既包括侵权责任,也包括违约责任,受侵害的权益既包括个人信息权益,也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以及财产权。”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被明确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则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当前,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引发业主担忧。针对这一情形,司法解释专门予以回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说,“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为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考虑到侵害人脸信息可能并无具体财产损失,但被侵权人为维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却较大,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由于司法实践中受害者分散、个人维权成本高、举证能力有限等因素,个人提起诉讼维权的情况相对较少,司法解释还积极倡导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说,该司法解释在注重权益保护的同时,也注重价值平衡,“在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的同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再如,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等等。同时,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

  此外,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该司法解释明确“不溯及既往”,不适用司法解释施行前的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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