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酒后吐的是真言还是胡语
河南漯河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谌宏民,被所在的中院以“接受媒体采访后私自宴请记者,并在醉酒后发表不实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由,记大过处分,提请免去副庭长职务,调离审判岗位。昨天这份通报被曝后,有网友质疑是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漯河中院在通报中明确表示,对于谌宏民的处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06条之规定实施的。仔细阅读处分条例你会发现,第106条之前,都有相对应的具体行为,唯独这条最笼统——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行为的。看来中院在处理谌宏民时,并没找到相应的硬杠杠。争议恐怕就在这里。
通报所指的“不实言论”,相关报道如此叙述:一场借款纠纷,被告还款30万元,尚欠125万元,双方闹到了法庭。区法院一审判被告程建伟偿还原告125万元及利息,结果到了中院二审,也就是谌宏民手上,判决被告还款连本带息缩水至96.35万元。谁知被告还是“强烈不满”,直接向省高院控告谌宏民“枉法裁判”。于是便有了谌宏民接受记者采访过后的一番“大倒苦水”。
谌宏民说,被告“是省会某领导的亲戚,这领导给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成山打招呼,邵主任给法院主管院长王晔打招呼让关照,王又给我打招呼让关照。你说我不听能行吗?!老弟,当法官真难呀!”
感慨“一片苦心、两边都不落好”的谌宏民,不论是酒后吐的真言还是胡言,都指名道姓了,公开报道了,漯河中院在监督面前不是还原真相,而是只字不提来龙去脉,操起了内部处罚大刀。舆论为之哗然,便在情理之中。
谌宏民满腹怨情是真是伪,梳理起来并不难。从源头查,这个欠人125万元、能够在二审改判只需返还本息96.35万元的被告程建伟,与省会某领导有没有亲戚关系,排查起来并不难。从末梢查,漯河中院主管院长有没有让谌宏民关照这个被谌视作“判得最失败的案件”,查起来也不难。这两个端口查清楚了,省领导有没有给市人大的领导打招呼、市人大领导有没有给中院领导打招呼,信息对接起来就不难了。
问题是,这个层层剥皮的过程由谁来完成?是谌宏民必须提供的事实依据,还是漯河中院面对法官怨言和舆论监督时必须提供的自身清白证据?这也是这纸通报究竟属于“家法伺候”还是“依法处置”的性质所在。
严格说来,谌宏民所吐之言,与酒前还是酒后无关。根据最高法《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宴请等活动”。而漯河中院的通报,有几点关系并没厘清。一,法官有没有宴请记者的权利。如果有,就不应该成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被处理理由。而从最高法规定来看,谌宏民显然不在违禁之列。二,谌言之虚实,与醉酒前或者醉酒后、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有没有关系。如果谌言不实,那么,漯河中院需要讲清的是哪句不实、为什么不实、事实又是怎样,而不是以酒前还是酒后来定性。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究竟是谌的言论,还是言论被媒体所公开报道?诸如此类的法律常识,漯河中院作为司法机关,应该很清楚自己这份通报本身究竟有多少法律的漏洞。
一个法官醉话之后的下课理由都摊不开来、站不住脚,人们难免对某些地方法庭上这杆天平的公平性,持怀疑态度。(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