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新政体现“补充养老”的功能定位
作为我国终结养老金双轨制政策的重要一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昨天正式发布。办法明确提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转移,而单位缴费存在记账方式和实账积累两种情况。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4月7日《京华时报》)
职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它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职业年金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三是职业年金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增值,进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基于职业年金以上三个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发挥职业年金的“补充养老”的功能,必须体现出政策的灵活性,以人为本,而不能用单一的一刀切来限定死了,那样就没法发挥职业年金“补充养老”的功能了。而纵观此次职业年金新政,灵活、以人为本的精神内核贯穿其中。
因为职业年金的功能定位是“补充养老”,因此此次国家相关部门在确定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时提出的“单位8%、个人4%”的百分比是比较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这个缴费基数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对于个人和不是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来说,缴费负担还在可承受范围内,能保证政策具有落地的可能性。
在职业年金待遇的领取方式上,新政也充分体现出现代社会人才流动频繁加剧的大背景下政策的灵活以及科学,比如规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这条规定就避免了以前一些社会保险险种一旦出现参保人没有办法继续缴费而出现退保或者重复参保的情况,体现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延续性和严肃性。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参保人移民出国了,或者在职期间死亡了,新政也规定了详细的比较符合实际的待遇领取办法。比如规定“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些具体的措施从细处保证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也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建立职业年金提供可操作的范例。
此次职业年金新政的灵活性还体现在缴费基数的确定上,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结构的复杂,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构成中,基本工资其实只占非常少的一部分,更多的是以津贴和奖补的形式发放,所以如果只按基本工资来确定缴费基数,这对于个人来说无疑非常吃亏,因此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对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缴费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和已经规范后的津补贴;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是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这也是符合当前我国职工的工资构成现实的。
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能够落地并且被大众认可,必须要接地气。接地气体现在政策制定的详细以及具有可操作性,此次职业年金的诸条规定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王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