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将“专车”纳入出租车管理 不得巡游揽客
5月1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拟推出包括“无偿、严管、增车”等一系列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改革措施。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1998年1月25日起施行,经过2003年7月、2004年6月、2010年11月三次修正。此次新的立法,首次对区域性客运出租车汽车、预约客运出租车汽车等新型服务模式作了规范,出台了史上对劣质服务行为最严厉的处罚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制度,为司机减负。
“约租车”不得巡游揽客
近两年移动互联网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不断融合,网络约车、专车、拼车、代驾等新业态不断涌现。约租车俗称“专车”,是指不在道路巡游揽客,通过电话网络等预约承揽乘客的车辆。
预约客运出租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武汉市内高峰时段“打车难”,但也普遍存在“私车专用”、实名制不够明确的问题。
为规范新市场,条例明文规定,预约客运出租车经营者,除了取得车辆经营权意外,还应当具有能够满足预约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调度系统、人员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并特别要求,预约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车身颜色、运营标志、设施设备应当与其他客运出租汽车相区别。
一年拉两次“黑车”吊销驾照
对市民反映强烈的“黑车”漫天要价,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新条例加大了对非法运营行为的打击。
条例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处罚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车辆;一年内两次违反规定的,处罚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车辆暂扣,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变为“无偿”
武汉市从1992年开始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不再向经营者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营运许可期限统一为6年。
新《条例》专门增加一章“经营许可”的内容,规定“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运行年限不超过6年,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车辆营运年限,自机动车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营运车辆退出营运的时间止。(记者 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