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2-11-24 14:59:35

  11月23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据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下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结合安徽省实际,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体系,以及相应的编制、审批、备案、公布、实施、修改等程序,要求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细化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同时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用地审批以及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安徽: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

发布会现场 供图 安徽省政府新闻办

  安徽省是耕地大省,守好耕地红线,严保严管是关键。 《办法》进一步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强化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在要求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基础上,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剥离做出特别规定,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禁止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保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加强对闲置、荒芜耕地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

  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办法》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细化了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费的标准和分配方式,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更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明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职责,设区的市、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县级以上政府是土地征收申请和实施主体,特别指出的是新《实施办法》还着重强调“申请征收土地需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相关规划、计划要求”。 分类明确农村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特别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突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属性。 收紧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审批权限,《办法》将省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由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为报省政府批准。

  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看,安徽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城镇用地粗放利用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村庄用地规模还比较大、比重还比较高。 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管控制度,全面提升用地效率,为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支撑。

  为此,《办法》建立土地要素配置新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拓展至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为文化、旅游产业赋能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创新建立用地范围弹性调整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对因依法批准修改工程设计导致用地范围调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可以按照实际用地范围向原用地批准机关申请对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进行调整。 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宅基地用地标准、申请条件、退出、不予批准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美丽乡村建设用地需求,新《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了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同时出于便民考虑,规定农村村民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无需另行审批,但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文 刘旭东)

编辑:查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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