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4-03-01 15:03:41

  2月29日,《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新闻发布会举行,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蒋文斌,安徽省应急厅副厅长白中华,安徽省气象局副局长王兴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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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供图 安徽省政府新闻办

  2023年1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安徽省灾害性天气种类多、分布广、强度大、频率高;淮河以北2年至3年就出现一次旱涝、淮河以南3年至4年出现一次旱涝。据统计,近20年全省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超过100亿元。

  《规定》立足实际,总结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经验做法,并借鉴了外省相关立法经验,对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规定,共计23条。

  《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明确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中的职责。

  《规定》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并规定了各等级对应颜色。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传播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对措施,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了基本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安徽省应急厅副厅长白中华介绍,自省应急厅2018年成立以来,先后成功应对了2019年第9号台风“利奇马”和40年一遇的伏秋冬连旱、2020年历史罕见洪涝等一系列重大自然灾害,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叫”的渠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后,要做出“应”的举措,做到“科学应对”。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新型气象业务技术体制改革,全面调整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安徽省也构建全链条闭环式气象灾害预警业务技术新体系。《规定》将业务技术体制改革相关成果法定化,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适用范围,加强预警标准规范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的衔接,以期更好发挥预警和预警信号“发令枪”作用。

  《规定》体现“社会参与”原则。防灾减灾,人人有责。天灾无情,人间有爱。《规定》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对措施、灾害发生地相关单位的先期处置和自救,以及成年人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体现了“社会参与”原则。

  同时,《规定》注重灾害性天气“复盘”总结提升。《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要求“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水平评估”。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结束后,《规定》要求,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文 查宛昕)

编辑:刘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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