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首例非对称管辖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宣判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4-12-17 11:30:00

  国际在线浙江消息(记者 徐立星):12月13日下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唐学兵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宁波地区首例非对称管辖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是域外商事主体适用“非对称管辖协议”,主动选择到宁波法院起诉的首案,一揽子化解了双方之间的多个关联纠纷。

宁波首例非对称管辖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宣判

庭审现场 供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非对称管辖是指协议一方当事人有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某一特定法院提起诉讼。即协议双方对于法院管辖的选择权并不平衡,故称之为“非对称管辖”。

  2016年4月,香港A贸易公司与内地B生产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产品。合同项下产品在北欧市场销售过程中,A公司接到用户投诉称该电源无法启动汽车。

  双方将样品送检,发现峰值电流不到600安培。A公司认为质量不合格,与合同约定及产品标称峰值电流1000安培不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A公司遂依据“非对称管辖协议”,选择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货款27万余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余姚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宁波中院对该案进行提级管辖。审理中,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另两款已交付产品的欠付货款15万余美元等。

  庭审中,针对本诉,B公司答辩称,B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峰值电流为1000安培,针对的是电池本身,而非整机;针对反诉,A公司答辩称,如有未解决之索赔,A公司可以用所有订单货款进行扣减或抵销,故并不构成违约。

  最终,双方一致选择适用内地法律,同意不再适用买方所在地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双方协议约定:A公司有权在买方所在地法院(香港法院)、货物销售地法院(欧盟法院)及卖方所在地法院(宁波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但B公司仅能在买方所在地法院(香港法院)起诉。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从一个以上国家的法院中选择某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能向一个特定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管辖协议涉及消费者、劳动者权益或者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参照上述规定,本案中,“非对称管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故其效力应予认定。现香港A公司自愿选择宁波法院管辖符合约定,宁波法院因此具有管辖权。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参数和产品包装标识来认定争议的“峰值电流1000A”,应是指电源整机而非电源内电池的标准。双方自愿送检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可证明产品不达标。该质量瑕疵亦不符双方约定供货需“符合欧盟和斯堪的纳维亚的认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社会和环境的要求”,已导致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解除后,一方需返还货款,另一方需退还货物,而本案电源产品退回国内,将会产生一笔不菲费用,该费用尚未发生数目不清,如法院判决另行处理则会显著增加双方解约时间、经济成本。

  为做优当事人解纷“一件事”,以最优成本实质性化解矛盾,经合议庭释明,双方在审理中就退货损失达成一致意见:如法院判决解约则不退货,B公司另行支付A公司2000美元用于在欧洲销毁电源产品。

  经审理,宁波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案涉电源买卖合同;B公司向A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A公司向B公司支付另两款已交付产品的货款,相互抵扣后,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货款11万余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物销毁费用2000美元。

宁波首例非对称管辖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宣判

唐学兵在庭审现场 供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学兵在法官寄语中指出,本案中,原告最终选择到宁波法院起诉,双方一致选择适用内地法律,彰显了宁波法院高标准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服务营商环境最优市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宁波作为中国外贸出口第四城,外贸经济活跃,外贸企业在不断发展新质生产力、拓展国际和港澳台市场的同时,需不断提升风险应对能力,加强对域外法规政策的了解,确保合法履约。

  部分宁波市人大代表、宁波市政协委员,宁波海事法院、宁波市贸促会部门负责人,外贸企业代表、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师生代表旁听了案件庭审。

  宁波市市人大代表、省律协监事长叶明认为:“本案彰显了当事人对宁波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度认可。通过本诉、反诉合并审理,一揽子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多项纠纷,给当事人很好的司法获得感。宁波中院一直致力于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广大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和法律的严肃性。”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顾问、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启新特聘教授金彭年指出:“通过刚才的旁听,我感受到了宁波国际商事法庭的整体实力和建设成果。在本案出口产品退货损失的处理中,法院求同存异的处理方式,让人印象深刻。发生涉外经贸纠纷时,建议企业多换位思考,以最优成本实现纠纷实质化解,实现互利共赢。”

编辑: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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