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核安全法草案提交国家立法机关

来源:国际在线2016-10-31 19:52:23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兰旻):由于在增加能源供给、促进污染物减排等方面的明显优势,近年来各国的核电产业发展迅速。中国也不例外。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而根据规划,预计到2020年中国核电机组数量将跃居世界第二位。然而,伴随着核事故的发生,相关领域的安全问题也引起社会关注。31日,中国首部核安全法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从制度层面完善核安全法律体系、强化核安全监管工作。

  2013年,核安全法正式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经过三年的准备后,这部法律草案于31日正式提请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云川当天表示,制定核安全法有利于保障中国核事业的发展,也增进社会公众对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国际社会对核能发展安全性的质疑不断。核安全立法一方面可以依法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依法加大核安全科普宣传,增加公众对核安全知识的了解,引导公众正确、科学认知我国核安全状况。”

  据了解,新拟订的核安全法草案包括核设施、核材料安全、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检查等章节内容,希望藉此确保安全利用核能、预防与应对核事故;保护涉核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

  法律草案专门就全方位核安全责任做出规范。张云川介绍说,“核安全责任是保证核安全的前提和基础。草案专门就全方位核安全责任做出了规范。对于放射性废物处置、核损害赔偿等,草案也做出了相应规范。其中,关于核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制定专门的核损害赔偿法规予以规范。”

  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核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结论,公开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等信息。草案明文规定,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草案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制、散播有关核安全的虚假信息。

  张云川指出,相关规定是为了强化核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和公众对核安全的监督。“在第一章规定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上,草案第四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中对信息公开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草案专设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政府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权、责任,检查内容和方式。”

  据悉,与正在推进编制的原子能法不同,核安全法是有关核领域关于安全问题的专门法,这部法律不规范有关核技术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涉及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又将原子能法中有关核安全问题进行具体规范,是以防范核领域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和核安全事故作为主要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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