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气温的逐渐降低,北方大部分城市就要进入供暖季。人们对供暖的强烈需求,让“取暖费(补贴)”这一名词再次跃入大众视野。
“你们单位有没有发放取暖费?”“我能不能享受取暖补贴”成为大家朋友圈里常会讨论的内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取暖费的纠纷也时有发生。那么,取暖费(补贴)是什么?劳动者讨要取暖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对于这些问题,许多人都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在这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陈自喜结合审判实践,给大家说一说与取暖费(补贴)相关的法律知识。
冬季取暖补贴,是我国上世纪50年代就实行的办法,当时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冬季发放的一项费用,别的人是没有的,并且这个取暖补贴,是由单位承担的;即有取暖设备的,给予免交取暖费,没有取暖设备的,发给补贴,列入成本,由各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造册。当时,取暖补贴可以说就是国家机关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项福利。对于私营、民办企业是否给予职工发放取暖补贴,我国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这些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自己决定是否给予职工发放该项福利。
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也就意味着取暖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逐渐意识到冬季取暖应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取暖涉及民生问题。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规定的情况下,目前各个省市政府加大取暖保障力度,对于低保户,特别是困难户,由政府帮助解决部分取暖问题,给予减免费用等。并且,为了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居民冬季正常取暖,地方政府给予符合各地政府出台政策的居民一定的自采暖补贴。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供热体制改革,“热”成为一种商品,供暖走向市场化、商品化,取暖补贴由“暗补”走向“明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取暖补贴随个人工资在每年10月份发放,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收取取暖费。
那么,究竟哪些人能获得取暖补贴?每人该获得多少取暖补贴?对于这些问题,陈自喜表示,我国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各省市规定也不相同。参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在北京享有取暖补贴的主体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职工。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性质的企业或用人单位来说,取暖补贴是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一项福利,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这些用人单位如果因为“取暖补贴”与职工发生纠纷,如果职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自己该项费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索要取暖补贴,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关于取暖补贴没有约定,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取暖补贴,且此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适用《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包含退休、退职职工和在职人员)发生取暖补贴争议时,该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报记者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