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11月7日消息,记者11月6日获悉,北京广播电台原台长汪良受贿160余万元,被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检方指控称,汪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某的请托,为王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为此,汪良多次收受王某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0余万元。去年4月,汪良被纪委查获归案。
庭审时,汪良对指控没有异议,也没有辩解。其代理人辩护称,王某送的100万元,系送给汪良女儿结婚的礼金,属于礼尚往来,不构成受贿;且汪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某说,给钱后两天,其和汪良确认了这件事,汪良没有退还的意思。此外,王某还送给汪良一块百达翡丽的铂金表,价值30多万元;汪良即将退休时,王某又送给其一根1000克的金条,价值34万元。
此后,有人举报汪良,汪良担心惹出麻烦,便拿自己的字画“还钱”,送给王某大约100幅左右。“这些字画对我没有任何意义,也没有任何经济价值。”王某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辩护人称100万元为礼金,但该数额明显超出正常的人情范围,且汪良在此前后,多次为王某的公司谋取利益,100万元与谋利事项之间有对应关系,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汪良在得知女儿收到100万元现金后,并未及时予以退还,事后还为掩盖犯罪事实与王某订立攻守同盟,将自己书画作品作价抵给王某,显然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鉴于汪良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罪行,系自首,真诚认罪悔罪,且退还全部受贿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北京电台原台长受贿获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