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欧盟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义务问题,再度引起各方关注。对于欧盟而言,该问题涉及其对待国际条约及世贸组织规则的态度,切实履行相关国际义务当是唯一负责任选择。
本月早些时候,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正式提交了修改其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的提案。人们看到,该提案通过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体现了履行第十五条义务的意愿,却同时提出令人费解的新方法——以“市场扭曲”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概念和标准,并没有从根本上取消“替代国”做法,只是在变相延续原有做法而已。
在事关国际规则的问题上,仅靠概念游戏显然难以蒙混过关。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但部分世贸组织成员认为中国不是搞市场经济,中国出口产品对其他搞市场经济的经济体享有“不公平”价格优势,因此在反倾销调查时往往使用参考第三国价格的“替代国”做法。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采用“替代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的做法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换句话说,如期履行第十五条,是包括欧盟在内的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和应该遵守的多边贸易体制规则,而不是对中国的优惠。
今年以来,欧盟在处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义务问题时,出现了将其同钢铁产能过剩、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等不相干问题挂钩的论调。必须指出,这种做法与真正履约的要求明显背离。众所周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为日落条款,也就是说,根据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到2016年12月11日,这个条款都要自动终止。这不取决于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标准,也不应同其他问题挂钩。人们有理由问,如果直到现在欧盟一些人还试图在该问题上讨价还价,那是不是意味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问题也需要重新谈判?
欧盟之所以在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义务问题上“顾虑重重”,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满足小部分利益集团的诉求,试图为贸易保护留出“后门”。欧委会新提案把是否存在“市场扭曲”作为是否采用被调查国相关产品成本和价格作为反倾销比较基础的前提,把国家政策影响力、国有企业的分布程度、支持国内企业所造成的歧视、金融机构的独立性等因素作为衡量“市场扭曲”的要素。这些新做法不仅在世贸组织规则中没有依据,而且容易成为新的贸易保护工具。今年10月,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就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反倾销措施案做出裁决,裁定欧盟败诉,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问题。英国《金融时报》此前也评论指出,欧盟的新举动,是滑向保护主义的又一体现。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和世贸组织举足轻重的成员,有责任带头遵守世贸规则,履行国际义务,规范使用贸易救济措施。退一步讲,即使从其自身视角看,切实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义务,也符合欧盟的整体与长远利益。切实履约将对市场、对企业、对社会都发出积极信号,让中欧经贸合作在稳定的轨道上继续前进。当前中欧经贸合作互利共赢的主流并没有变,双方经济互补性强的基本面也没有变。如果欧盟放任局部问题绑架整体对华经贸合作,玩兵行诡道的把戏,那么结果肯定是得不偿失的。(钟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