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消息(记者吕茜 白珊 许欣):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周年的临近,敦促欧盟遵守世贸规则,如期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义务的呼声不绝于耳。作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欧盟近日来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并未从根本上取消“替代国”做法。记者采访了欧洲问题专家和专业人士,听一听他们对此问题的解读。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丁一凡表示,在入世之初,中国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在入世议定书中规定了15年的过渡期,其有关“替代国”的条款规定原本就具有随意性,理应按期废除。
他说,“因为这个规定,当欧盟针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时,可以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来进行调查。从某种程度来说,这种做法具有‘随意性’。因为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不需要计算中国产品在国内的实际成本,反倾销也就更加容易实施。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说,这并不公平。”
欧盟是世贸组织的核心成员,本应带头履行世贸规则和义务,但日前,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交修改反倾销法律制度提案,以所谓“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置世贸规则于不顾,变相为其市场保护主义政策的实施而辩护。
丁一凡表示,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对中国出口产品所带来的竞争是恐惧的。世贸组织第15条的适用期限是15年,即将失效。目前,欧盟理事会正在寻找能够替代原有条款的新办法。‘市场扭曲’可能会成为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的另一种认定办法。如果中国产品被认定符合‘市场扭曲’情况,欧盟依旧能够对中国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但是相较于第15条,对是否属于‘市场扭曲’的认定过程,则更加复杂。
他表示,15年过渡期结束后,必须取消反倾销“替代国”做法,这是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履行的国际条约义务,并不是给中国的额外优惠政策。“在世贸组织第15条规定的情况下,欧盟可以使用‘第三国替代方法’来决定是否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但是在15年的过渡期结束后,这条规定就失效了。”他说。
中欧之间的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某些行业内并不构成直接的竞争关系。11月初,欧委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产品做出反倾销调查初裁,并决定实施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认为欧盟此举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利益,并强调欧洲钢铁困境的根源在于经济增长乏力,而非中国产品冲击。与此同时,中欧在钢铁领域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中国钢铁业的发展给欧盟用钢行业和装备制造业都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中欧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和互利合作有益于双方的共同发展。中国欧盟商会副主席努北堂表示,自从中国入世以来,其对外开放市场的意愿只增不减,尽管欧盟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目前还存在一些准入的问题和困难,他依旧对双方实现共赢发展充满信心。他说,“欧盟企业在中国开展业务时遇到困难是正常的事情,因为中国的市场情况在不断变化之中,实力也很强大。中国经济目前还能够保持百分之六(以上)的年增长率,其经济增长模式也在不断升级,所以我认为在中国市场上还有很多机会,这就需要我们去寻找。对欧盟企业来说,尽管有一些传统的工业领域很难涉足,但是在其他领域欧盟企业还是有很多机会的。”
入世以来,中国严格遵守世贸规则,并一贯坚持合作共赢的贸易理念。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成员,欧盟应以遵守协定的自由贸易方式,维护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信誉,按期、全面、彻底地履行中国入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