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来源:光明网2016-12-07 16:03:19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准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依法惩戒机制。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法[2016]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贯彻党中央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褒扬和激励诚信、约束和惩戒失信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意见》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行为,特别是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失信行为,作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的重点领域,要求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这为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维护司法权威,推进司法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

  社会诚信建设离不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各制度之间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互为支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离不开社会诚信,社会诚信建设亦离不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执行工作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力量作为后盾和最终保障,一方面有矫正和救济功能,能够矫正不讲诚信的行为,救济因失信行为造成的损害,为社会诚信建设提供强制力保障;另一方面作为司法行为,具有评价和指引功能,能够引导社会价值,凝聚共识,进而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价值观基础。具体来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社会诚信建设的积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为社会诚信建设提供制度支撑。社会诚信建设从微观意义上看是个人诚信、行为诚信建设,从宏观上看是诚信制度、诚信文化建设,其不仅需要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更需要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保障,需要包括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内的各项制度支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关乎行为能否受到约束,生效判决能否得到遵守,国家法律能否得到尊重。执行工作做得好,合同得以履行,诺言得到遵守,失信行为受到制裁,社会诚信得以弘扬;执行工作做得不好,失信受不到惩戒,守信得不到激励,势必导致投机盛行,诚信缺失,社会诚信建设失去制度支撑。

  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够引导和培育社会诚信。司法对社会有规范、指导、评价、引领作用。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通过依法惩戒“老赖”能够鼓励诚信、惩戒失信,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使符合社会诚信的行为受到保护,违背社会诚信的行为受到制裁,能不断强化民众的诚信意识,并将这种意识逐渐内化为民众的道德素养,淳化社会道德氛围,在全社会形成新的道德压力,塑造新的行为模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社会诚信的最终保障。社会诚信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诚信,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各领域诚信的最终保障。这是由司法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是现代文明社会纠纷解决的最终方式,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终局性,执行程序又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其他社会领域的不诚信行为,在道德施压、合同约束、行政管制失灵的情况下,最终还是要依靠司法来裁决,靠执行程序来保障。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力推进了社会诚信建设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推行信息公开,加大联合惩戒“老赖”力度,打击拒执犯罪,公布守信执行案例,这些工作与《意见》的精神高度契合,为社会诚信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诚信。《意见》要求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并在官方网站上开通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和执行裁判文书公开平台。通过四大公开平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查询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失信情形、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执行裁判文书等信息。还通过法院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新闻发布会,《执行工作白皮书》等多种方式公开执行信息。截至2016年6月28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累计公布被执行人信息3645.9万余条,涉及2662.72万余件案件;全国法院上网公布289.55万篇执行裁判文书,已累计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442.6万例。执行信息的公开,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减少执行腐败,提高司法公信,以公信促诚信。另一方面公开本身能形成社会导向和舆论,促使被执行人诚实守信,依法履行判决。

  二是加大信用惩戒力度,以惩戒促诚信。《意见》要求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同时要求建立失信主体的“黑名单”制度。

  这方面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经有了很好的经验。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率先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制度,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软卧、高铁和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及飞机,限制办理贷款和发放信用卡,限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其通过网络高消费。有效改变了信用惩戒机制缺失,失信者受不到应有惩戒,守信成本收益失衡,甚至失信收益高于守信收益的不正常现象。有效改变了债务人一边欠债不还,一边向银行贷款、注册新企业、购地买房住豪宅,出境旅游,奢侈消费的现象。

  截至2016年6月28日,已累计限制436.51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129.71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截至2016年6月23日,通过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机票、租车、贷款等超过37.34万人次。有失信被执行人欠债130万还到南极旅游而被困南极,成为社会轶事,影响甚广;也有失信被执行人因为孩子考上公务员,怕影响孩子工作而主动还钱;还有外国的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而无法回国,不得不主动履行义务。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有力扩大了社会影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成为人民法院的响亮名片。据统计,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又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推出了八大类55项惩戒措施,涉及30多个重点领域,更是将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为社会诚信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是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诚信。《意见》要求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并在官方网站上开通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和执行裁判文书公开平台。通过四大公开平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查询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失信情形、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执行裁判文书等信息。还通过法院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新闻发布会,《执行工作白皮书》等多种方式公开执行信息。截至2016年6月28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累计公布被执行人信息3645.9万余条,涉及2662.72万余件案件;全国法院上网公布289.55万篇执行裁判文书,已累计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442.6万例。执行信息的公开,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减少执行腐败,提高司法公信,以公信促诚信。另一方面公开本身能形成社会导向和舆论,促使被执行人诚实守信,依法履行判决。

  二是加大信用惩戒力度,以惩戒促诚信。《意见》要求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同时要求建立失信主体的“黑名单”制度。

  这方面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经有了很好的经验。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率先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制度,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软卧、高铁和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及飞机,限制办理贷款和发放信用卡,限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其通过网络高消费。有效改变了信用惩戒机制缺失,失信者受不到应有惩戒,守信成本收益失衡,甚至失信收益高于守信收益的不正常现象。有效改变了债务人一边欠债不还,一边向银行贷款、注册新企业、购地买房住豪宅,出境旅游,奢侈消费的现象。

  截至2016年6月28日,已累计限制436.51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129.71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截至2016年6月23日,通过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机票、租车、贷款等超过37.34万人次。有失信被执行人欠债130万还到南极旅游而被困南极,成为社会轶事,影响甚广;也有失信被执行人因为孩子考上公务员,怕影响孩子工作而主动还钱;还有外国的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而无法回国,不得不主动履行义务。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有力扩大了社会影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成为人民法院的响亮名片。据统计,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又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推出了八大类55项惩戒措施,涉及30多个重点领域,更是将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为社会诚信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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