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扶贫:人权进步的基本功

来源:中国网2016-12-10 12:48:32

  中国网/中国扶贫在线讯 中国扶贫肩负着解决温饱问题的使命,关乎宪法及法律赋予贫困者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扶贫是中国保障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任何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人权保障应契合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国情。人权保障的方式受政治经济文化差异影响,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对保障人权的基本内容,大部分国家存在共识,即国家保护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因此,中国扶贫关注贫困人口的生存与发展权,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这既符合人权保障的普遍性原则,也适应中国基本国情。

  扶贫实现贫困人口的生存权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存权作为基本权利,是个人实现其他权利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在生存权中最基本的问题是温饱问题,只有温饱问题得以解决,才能保障生存权,进而才能实现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中国扶贫通过特色产业脱贫、精准脱贫、扶贫开发等模式,不仅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还为贫困人口开拓就业渠道。改革开放后,政府积极推进扶贫工作,以保障贫困人口的生存权为主旨,改善贫困人口的生存条件。据统计,中国贫困人口数已经从1978年的2.5亿降至2015年的5575万(见《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2016年10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白皮书),农村贫困发生率也从30.7%降至5.7%,中国成为全球首个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贫困人口比例减半的国家,中国减贫的成效获国际社会认可。同时,中国扶贫模式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它改变了以往救济式的扶贫方式,将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输血模式转变为造血模式,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带动贫困人口就业。“造血模式”完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促进资源开发,提升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减贫脱贫。

  扶贫保障贫困人口尊严

  扶贫不仅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还要使贫困人口活得更有尊严。人格尊严本质上是法定的人权,中国《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每个人都希望有尊严地活着,贫困者同样如此。尊严作为人权和价值理念,是衡量社会进步与人民幸福的重要尺度。中国推行扶贫开发与精准脱贫,鼓励和激发贫困者自己的力量,增强贫困人口获取物质资源的能力。在扶贫工作中,政府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面向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免费职业指导、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以此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和稳定就业。贫困群体通过勤奋劳动获得财富,实现脱贫,这是实现其人格尊严的重要路径,也是国家和社会对贫困群体的最大尊重。中国扶贫倡导“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的价值,在实现公民生存权的基础上,政府通过产业开发、生态脱贫、易地搬迁等方式,做到“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超常规的力度”帮助贫困者实现发展的权利,摆脱贫困,最终实现脱贫目标和人权保障。

  扶贫推动社会公平与正义

  贫困问题制约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扶贫不仅要使贫困者脱离贫困,有尊严地生活,更要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使全社会达到公平正义的状态,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白皮书指出:“中国减贫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用法治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 扶贫推动中国权利保障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扶贫工作中,中国政府全方位构建与完善贫困者的权利保障制度,先后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以医疗保障为例,2016年,新农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50%和75%左右。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超过10亿参保居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民医保制度防大病、兜底线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居民看病负担大大减轻。同时,中国扶贫过程注重维护弱势群体权利,将贫困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作为重点对象予以保障。此外,政府还出台措施,为贫困者获得权利救济提供法律援助,以便贫困者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在世界贫困人口中,中国贫困人口数量多、比重大。中国是世界反贫困的主战场。中国在扶贫领域的经验和成就,是中国对世界反贫困与人权进步的贡献。目前世界尚有8亿多极端贫困人口,全面消除贫困仍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其中,中国扶贫与脱贫的成就足以说明,中国扶贫的经验和模式对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减贫行动和人权保障具有借鉴意义。

  (作者:魏健馨,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晓栓,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