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机干扰我军机飞行既不合法又不合算

来源:国际在线2016-12-12 17:06:34

  东海上空近来又显得不平静,12月10日中国军机经宫古海峡空域赴西太平洋进行例行性远海训练时遭日本自卫队战机近距离干扰并发射干扰弹,对此中方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表示严重关切。此前,日方多次对中国军机通过进行干扰,并倒打一耙指责中方,但这次日本防卫省回应混乱,官方网站未有具体回应,这表明他们心中有鬼。国防部发言人杨宇军在回应此事时表示,宫古海峡是“公认的国际航道”,中国空军的训练“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目标”,“日本军机的行为是危险的、不专业的,破坏了国际法赋予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在这里,我们首先看看日机发射干扰弹的原因是什么。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还原战斗机发射干扰弹的场景。在现代空战中,双方一般在数十公里的远距离上先发射中距空空导弹进行攻击,等双方进入到10公里左右的距离内,即飞行员目视范围内,再发射近距格斗导弹,如果距离再接近,最后使用机炮进行攻击。若判断对方即将发射中距导弹,这时主要以阻止对方雷达自动跟踪为主,只要对方雷达不能进行自动跟踪,其导弹就无法发射。采取的对策首先是利用对方多普勒体制雷达的特性,通过连续进行战术机动,降低相对速度使其不断丢失目标;其次是向对方雷达施放有源干扰,使其不能连续跟踪。若判断对方已经发射中距导弹,我满足发射条件时,应立即发中距导弹,并破坏对方的连续跟踪、照射,降低敌导弹的命中率,同时进行机动飞行并发射箔条干扰弹,诱使对方导弹攻击干扰弹。若判断对方发射近距格斗导弹,此时应以最大过载实施机动,同时发射红外干扰弹,诱使对方导弹攻击干扰弹。

  干扰弹有针对雷达制导导弹的箔条干扰弹和针对红外制导导弹的红外干扰弹。投放的方式有自动投放和手动投放两种。自动投放是机载系统根据感受到敌导弹末制导雷达信息自动进行投放,有些国家的战机装有紫外探测仪,可以探测来袭导弹的,进而发出警告并自动发射干扰弹,自动投放需要机载感知系统非常可靠。手动投放则是依靠飞行员目视发现红外格斗弹发射时发出的羽烟,人工控制投放。手动投放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一方想脱离战场时,不管对方有没有发射导弹进行攻击,都发射干扰弹,二是确实发现对方进行了导弹攻击,随即发射干扰弹,掩护飞机逃逸。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日机释放干扰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释放干扰弹,意在干扰我机编队的正常飞行,这是非常危险和愚蠢的行为;二是被我机火控雷达锁定或者被我机咬尾(类似搏击中从背后锁住对方的喉部),为脱离战场而被迫释放干扰弹,是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防御行为。该行为发生的前提应该是日机向我机挑衅,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被咬尾。著名军事评论员千里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对此做过详细介绍:“这里所说的干扰弹应该是指红外干扰弹。在一般情况下,干扰弹的用途在于破坏对方火控系统和导弹的导引头的锁定。此外,也有可能是箔条弹,它是用来对付雷达的。”不管是上述哪种情况,都无法抹杀一个事实:日机擅自闯入我方飞行编队的演习区域,并以其低劣的飞行技术和不负责任的鲁莽挑衅行为对双方的飞行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再说说事发地宫古海峡。1977年3月日本颁布了其《领海法》,宣布日本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在宗谷海峡、津轻海峡、对马海峡(指对马海峡的东、西水道)和大隅海峡,领海为各自从基线至其外侧3 海里,这些海峡3 海里以外属于日本专属经济区。但这几个海峡是用于国际航行海峡,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船舶有通行权,中国各类船只包括军舰可以从上述海峡3 海里以外的中间通过。而宫古海峡则是通常的公海,享有自由航行权,飞机在其上空拥有自由飞越的权利。然而,日本一直以来以海洋国家自居,将其视为自家的自留地。须知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不是日本一家一户的自留地。中国空军飞越此地进行年度训练合情合理又合法,日机的干扰则显得危险又蛮横愚蠢——双方飞机都是高速飞行的军用航空器,在近距离作出这样危险的动作,极大危害了飞行安全。就本质而言,日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我方的权利,还将双方飞行员的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当然,在此类事情中,日方好像就没有负责任过,事后吃了亏嗓门倒是很大。

  近年来,日本一直致力于国家“正常化”。笔者认为,一个正常国家起码应该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伦理。就这一点来说,日本距离正常国家的道路还很漫长,需要其付出巨大的努力。(马尧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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