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上海首例骗购外汇案,昨天在浦东新区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自2015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经事先合谋,在本市注册多家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伪造、虚构的转口贸易单证等材料向银行办理购汇业务,采用以人民币在境内申购美元划转至境外,在境外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的方式赚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差价,从中非法牟利。至案发,该团伙骗购外汇共计28笔,总额2.12亿美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70万余元。
据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自己实际控制的上海公司就有十几家,另外在香港还注册了5家离岸公司。其骗汇手法为:首先选择两家离岸公司作为上下家公司、一家上海公司作为转口贸易公司,再向他人购买海运提单原件,伪造购销合同、形式发票等,然后向银行申购外汇。外汇到账后,则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境外离岸公司账户进行美金购汇人民币,最后使用另一套转口贸易材料将人民币转走。
因案情复杂,为解决定性争议,浦东检察院承办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地走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与其探讨了相关政策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认为,被告人利用伪造、变造的交易单证,虚构转口贸易,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并对外付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第十四条“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等规定,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将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第四十条“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规定,属于骗购外汇及逃汇行为。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5名被告人虚构贸易背景骗购国家外汇,或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其行为均已触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相关规定,应当以骗购外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本市首例逃汇案件,检察机关就此案起诉,并研判新形势下外汇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适用层面有着标本意义,影响重大。”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认为,行为人骗购外汇造成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自己炒汇谋取暴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进行走私、洗钱、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
(原标题:沪首例骗购外汇案开庭:5被告人涉案超2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