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李羚蔚 丁磊
新疆乌鲁木齐市民王强是一名资深公交车司机,却因一次急刹车惹上官司。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11月7日,王强一大早驾车从停车场出发,开始公交营运工作。由于路面结了一层薄冰,王强开车特别小心,但当他驾车行驶时,不料车辆发生故障突然自行刹车,车厢内的乘客顿时一片惊呼、东倒西歪。
所幸,王强凭借多年经验,将车辆控制住停至路边,当他准备进一步检修时,发现身后一名乘客倒在地上呻吟。王强立即拨打120,并将该乘客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这位名叫张芳的乘客尾骨骨折,王强给张芳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
一年后,张芳逐渐康复,她要求王强和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16年11月,张芳将王强及公交公司诉至法院。
那么,王强和公交公司是否该在发生意外后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张芳认为,自己在公交车上因紧急刹车而受伤,作为司机和公交公司没有尽到保障乘客乘车安全的责任,因此,要求对方赔偿所有损失理所应当。
王强则表示,当时突然刹车是因为车辆故障,并非个人操作,乘客受伤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并且,事发后自己已经尽到相关义务,不应当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则认为,该公司最多承担60%的赔偿责任。在车厢内有明显的提示,告知乘客应抓好扶手,司机王强也在行车过程中多次大声提醒乘客抓好站稳,而张芳没有把提醒放在心上,没有保护好自身安全,所以张芳本人也应负部分责任。
法院在综合案情后,一审判决认定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张芳的损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芳自行承担20%的责任,司机王强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乘坐公交车,公交公司和驾驶员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消费者安全运输至目的地。
本案中,公交司机王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车辆故障致使车辆紧急制动(急刹车),导致乘客张芳身体受到损伤,而公交公司和驾驶员有义务保养运营车辆,故与张芳受到的损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张芳作为成年人应注意乘车安全,从车内监控视频显示,其在车厢内确实未抓牢扶手,因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由于公交司机是公交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在公交车运营期间,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如上的责任认定。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因公交车刹车引发意外的情况很普遍,在此类案件中,司机和公交公司不一定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乘客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刹车行为是车辆故障还是司机操作等,都会对最终的责任划分产生影响。对于司机在职务行为中因失误或过错造成的损失,公交公司虽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案后依法进行合理的追偿。
(原标题:公交故障急刹车乘客受伤 公司担责80%乘客担责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