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不少人都回到农村老家过年。在我省农村,今年将出现新的变化,“村民理事会”将成为村民自治的新形式。2月3日,省民政厅发布安徽省《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今年将开展试点,逐步实现农村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探索村民自治制度新路径、经验。
新的《实施方案》强调在保持现有村民委员会设置格局的前提下,对处于独立居民点且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按照自治半径相对合理、公共利益联系紧密的原则,根据群众意愿建立村民理事会,代表村民对本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开展议事协商,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实施方案》突出了村民理事会的协商功能,特别是突出了调解矛盾纠纷和倡导文明新风两大功能。村民理事会将协调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村民矛盾纠纷,并维护村民权益,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村级协商,反映村组群众的利益诉求。理事会还将组织村民制定、完善和遵守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抵制封建迷信,坚持移风易俗,推行健康文明科学生活方式,遏制婚丧嫁娶中的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形成崇德向善、扶危济困、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的村风民风。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了村民理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在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推选完成后通过民主推选产生,可采取村民代表推荐、户代表选举方式,也可采取直接推选方式。并提倡村民小组长与村民理事会理事长互相兼职。村民理事会成员组成由各村结合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妇女代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乡贤”代表等,具体数量可根据每百人3名的自治半径确定。